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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立案查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乱收费被依法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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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9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本医疗机构是广安区城区的医疗机构,不是乡村的医疗机构。
被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任局长,地址:广安区银顶街92号,联系电话:……。
第三人一、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1301008778490F,法定代表人,李黎,地址:广安区洪州大道西段8号,联系电话:15982611235;
第三人二、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01599959030X,法定代表人……,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北辰办事处岔路村7组, 联系电话:……;
第三人三、广安区浓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方崇平,广安区新平街59号,联系电话:2222242;
第三人四: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66790658B,法定代表人:曹继光,地址:岳池县普安镇斑竹园村, 联系电话:0826-5952258、……。
行政复议请求:请求广安区人民政府撤销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1126日给申请人的回复,并依法责令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被投诉人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广安区辖区的北辰、浓洄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法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和告知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合法的城区医疗机构,有医疗废物转运箱、损伤性医疗废物箱和感染性医疗废物箱等暂存设施设备,但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废物协议显示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向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每年支付收运处置补偿费总额30万元违法并侵犯了申请人的医疗废物交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合法权益,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废物协议显示广安区卫生健康局让申请人将其医疗废物送至广安区北辰或浓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存并签订协议付费未在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备案违法,请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对申请人、第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广安府办发〔2011〕98号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处置费用支付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协议文本报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行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载明“……至于原告主张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的问题,不属于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1日书面回复(详见复印件)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没有收到申请人每年缴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因此,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伙同广安区城区北辰、浓洄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申请人等诊所每年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360元或300元属违法收费,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广安区城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广安区卫生健康局违反法规违法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依法做出立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具体行政行为,对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伙同广安区城区北辰、浓洄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申请人等诊所每年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360元或300元涉案几十万元当“小金库”管理应当依法移交纪委监委依法查处和问责,但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26日回复“经查,由于主要证据《医疗废物处置合同》的司法认定正处于上诉程序中,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我局再另行调查告知处理情况”显然是无视医疗废物收费的相关法规存在,属不作为和慢作为,行政机关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伙同广安区城区北辰、浓洄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申请人等诊所每年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360元或300元违法收费与《医疗废物处置合同》的司法认定没有任何关联,因为公立单位收费是否违法都是依法认定,请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复议,责令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按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告知申请人。
此致
广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1月29日

市场监管局1微信图片_20211129201827.jpg
市场监管局2微信图片_2021112920184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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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29 22:20
静等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30 07:16
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吗?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30 07:43
查处广安区城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法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是广安区市场监管局的法定职责,居然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以医疗废物处置合同是否有效来搪塞,违法合同就可以绑架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不依法执法吗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30 08:31
广安区市场监管局牛逼,在信访回复中称合同自愿签订有效。在投诉举报回复称合同要经法院判决才只知道是否有效。请问,广安区市场监管局,认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否乱收费,是按法规认定还是按合同认定,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出来回复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30 08:58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18 来源: 医政医管局
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商务厅(局)、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中“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的任务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0年5-12月联合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增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规范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置渠道,实现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定点定向、闭环管理。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处一批不法分子,斩断医疗废弃物黑产业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二、整治范围
  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以及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任务
  (一)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收集、登记和交接废弃物;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暂存医疗废物;未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处置不规范;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二)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及时收运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的转运和处置不符合要求;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三)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非法倒卖、回收利用和处置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及时清运、处理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再利用的输液瓶(袋)用于原用途、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等;医疗机构外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脱离闭环管理等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部门。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推进工作。结合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指导,督促其规范管理各类废弃物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
  (三)住房城乡建设(环卫)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督促其规范开展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回收处置,及时提供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
  (四)商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有能力回收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输液瓶(袋)利用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定期公布并更新有能力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在综合执法中发现涉及医疗废物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通报本级相关部门。
  (七)公安机关。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和摸底调查阶段(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工作任务、部门职责及专项整治工作指标等。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及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专项整治的主要指标(见附表1),可结合既往监督检查情况,于5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工作,由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汇总后,将填写完的附件1于6月20日前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
  (二)自查整改和推进工作阶段(6-11月)。各地全面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整改。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按照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6-11月期间,各有关部门每月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总结评估阶段(12月)。12月15日前各省级卫生健康委牵头总结评估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填写主要指标情况表、执法案件汇总表(见附件2),并形成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总结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整治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调研指导,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抓紧部署实施。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监督执法结果,共享监管资源信息,研究推进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给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国家层面专项整治的日常联系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承担。
  (二)做好宣传工作,正面舆论引导。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宣传工作,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重点引导正确认识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和安全性。加大对涉及医疗废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强力震慑不法分子和机构,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指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职到位。要定期组织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了解基层工作进展,协助解决困难问题。必要时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和推广。对于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联系人: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 赵烁
  电  话:010-81138560

  附件:1.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主要指标情况表  
     2.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执法案件汇总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5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30 09:49
广安区市场监管局牛逼,在信访回复中称合同自愿签订有效。在投诉举报后回复称合同要经法院判决才知道是否有效。请问广安区市场监管局,认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否乱收医疗废物处置费,是按法规认定还是按合同认定,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出来回复………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30 11:19
市场监管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30 11:26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在综合执法中发现涉及医疗废物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通报本级相关部门。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30 11:49
规范立案流程,优化立案服务,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30 12:25
有点搞笑,非法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签了合同就变成了合法收费,广安区无奇不有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1-30 23:20
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没有依法行动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人民政府已受理此行政复议,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注定败诉。因为这是有先例的,法院受理了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以信访向行政机关信访,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依法不予受理。法院受理了民事诉讼,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或被告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书面投诉举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并在60日内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曾经一个民事诉讼,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被告上诉,同时向广安市人社局依法书面投诉举报,广安市人社局向原告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告知被告。被告把广安市人社局依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给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证据使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广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判被告胜诉。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书不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以要民事判决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就是不作为和慢作为,因此,广安区人民政府应会做出撤销广安区市场监管局的答复责令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在60日内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信就拭目以待!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IMG_20211201_135920.jpg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1 18:33
持续关注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2 11:33
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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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函〔2020〕155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按照《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要求,定于2020年7-12月开展全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附件:1.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主要指标情况表
     2.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执法案件汇总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四川省公安厅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四川省商务厅办公室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



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要求,决定于2020年7-12月开展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全面规范全省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以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线索为突破口,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斩断医疗废弃物黑产业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形成责任明确、重点突出、协调联动的医疗废弃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增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规范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置渠道,实现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
  二、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以及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三、组织领导
  由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联合牵头,协调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全省医疗机构废弃物开展专项整治。各市(州)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参照省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医疗废物管理。重点整治医疗机构是否规范分类、收集和存贮医疗废物;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登记和交接医疗废物并妥善保存资料;是否存在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混合情况;是否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地区的医疗机构是否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处置设施;是否存在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是否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信息;是否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生态环境厅、公安厅配合)
  2.生活垃圾管理。医疗机构是否将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4类进行分类收集,定点投放暂存并标识明显;医疗机构是否与具备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配合)
  3、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管理。医疗机构是否做好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的收集;医疗机构是否未将传染病区、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治疗产生的、使用过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的输液瓶(袋)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是否未将使用过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医疗机构是否与具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是否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集中移交回收处置企业,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确保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可追溯。(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按规定及时收运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的转运和处置是否符合要求。(生态环境厅负责,交通运输厅、公安厅配合)
  (三)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
  1.生活垃圾处置环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是否存在未及时清运、处理医疗机构生活垃圾。(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2.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环节。回收企业是否存在非法倒卖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企业是否存在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交不具备再生资源利用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企业是否存在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用于原用途、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用途;医疗机构外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脱离闭环管理,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是否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主管部门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全省范围内目前有能力回收、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并定期更新。(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别负责,公安厅配合)
  3.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环节。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是否存在脱离闭环管理,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生态环境厅负责,公安厅配合)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和摸底调查阶段(7月)。各相关单位按照本方案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及时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主要指标情况表》(见附表1)分工,全省各市(州)摸底调查数据中,可结合既往监督检查情况填写。其中,指标1-7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填写;指标8-13由生态环境厅填写;指标14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填写;指标15-16由商务厅填写;指标17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填写;指标18由商务厅和经济和信息化厅共同填写,各单位于7月30日前将指标数据交省卫生健康委汇总后统一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自查整改和推进工作阶段(8-10月)。全面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整改。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按照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8-10月期间,各有关单位每月25日前向省卫生健康委通报当月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总结评估阶段(11月)。11月30日前,各省级相关厅局结合职能职责,总结评估的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整治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一并填写《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执法案件汇总表》(见附件2)交四川省卫生健康委汇总。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是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相互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保障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扎实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通过集中整治,曝光一批、通报一批、查处一批、警示一批,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结合各地区、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实际情况,认真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加大治理力度等综合手段,确保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逐步建立、完善医疗废弃物管理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活动成果,坚决避免出现“反弹”现象。将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从阶段性活动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促进管理水平持续改进。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2 12:07
3

医疗废物处置费

生态环境

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

广安发改〔2011〕658号

企业和个人

详见文件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市级定价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2 12:10
类型

序号

项目名称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收费文件依据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交通服务收费

1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武发改函〔2018〕91号

县发展改革局

县公安交警大队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城城区街道占道停车收费:3元/车次

收费时段为:每天8.00时至24.00时。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广安发改〔2019〕151号

市发展改革委

县公安交警大队

县交投公司

9座(含9座)以下小型车辆前4小时(含4小时)内起价5元,超过4小时后按1元/小时累进计费;中型车辆(10-19座)前4小时(含4小时)内起价10元,超过4小时后按1.5元/小时累进计费;大型车辆(20座以上)前4小时(含4小时)内起价15元,超过4小时后按2元/小时累进计费。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白坪-飞龙生态停车场

交通服务收费

1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武发改函〔2019〕42号

县发展改革局

县公安交警大队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停车时间30分钟(含)以内免费停放;停车时间30分钟以上至4个小时(含)以内:小型货车(载重2吨(含2吨)以下)3元/辆.次,大型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的)5元/辆•次,超大型货车(载重10吨以上)7元/辆•次;停车时间超过4个小时的,各类货车每超过2个小时均加收1元/辆(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一天(24小时)最高不超过:小型货车8元/辆•次,大型货车12元/辆•次,超大型货车14元/辆•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后,按上述规定重新计费。



中滩桥临时货运停车场

交通服务收费

1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武发改函〔2019〕17号   武发改函〔2019〕394号

县发展改革局

县公安交警大队

县人防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小型汽车停放:30分钟(含)内免费停放;30分钟以上至4个小时(含)以内3元/辆.次;4个小时后每超过1个小时加收1元/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一天(24小时)最高不超过15元/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后,按上述规定重新计费。



定远广场地下停车场;人民广场地下停车场。

交通服务收费

1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武发改〔2020〕420号

县发展改革局

县公安交警大队

县行政审批局

小型汽车停放:08:00—17:00, 90分钟(含)内免费停放;90分钟以上至4个小时(含)以内3元/辆•次;4个小时后每超过1个小时加收1元/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17:00—08:00, 30分钟(含)内免费停放;30分钟以上至4个小时(含)以内3元/辆•次;4个小时后每超过1个小时加收1元/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一天(24小时)最高不超过12元/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后,按上述规定重新计费。摩托车及自行车停车不收费。



县政务服务中心停车场

公共事业服务收费

2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广市物费〔2006〕55号

市发展改革委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

按用水量城镇居民0.40元/立方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0.55元/立方米;交通运输车辆10-15元/车月,自运垃圾60元/吨,自备水源单位0.40元/立方米

武胜城区









其它特定服务收费









其它特定服务收费

3

住房物业管理费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武发改〔2021〕612号

县发展改革局、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物业服务企业

无电梯住宅:

一级0.80元/平方米•月;

二级0.70元/平方米•月;

三级0.60元/平方米•月;

四级0.50元/平方米•月。
有电梯住宅:

一级1.40元/平方米•月;

二级1.20元/平方米•月;

三级1.00元/平方米•月;

四级0.80元/平方米•月。
允许一级物业服务收费适当上浮,但幅度不超过10%,各等级物业收费下浮不限。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不超过二级服务标准。



4

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广安发改〔2011〕658号

市发展改革委

县生态环境局

医疗废物处置经营单位

有编制床位的国有和民营医疗机构按实际占用床位数1.91元/床.日,门诊按0.10元/人.次。
无编制床位的个体诊疗室所按营业面积:50m2(含50m2)以下的40元/家.月,51--100m2(含100m2)60元/家.月,100m2以上的80元/家.月。
村卫生室:20元/家.月
康复医院、疗养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院、疾控中心、采供血站按应收床位占有数、门诊人数计征总额的40%计收
纯中医专科医院按应收床位占有数、门诊人数计征总额的70%计收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3 12:08
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何时出炉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4 12:01
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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