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本医疗机构是广安区城区的医疗机构,不是乡村的医疗机构。 被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任局长,地址:广安区银顶街92号,联系电话:……。 第三人一、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1301008778490F,法定代表人,李黎,地址:广安区洪州大道西段8号,联系电话:15982611235; 第三人二、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01599959030X,法定代表人……,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北辰办事处岔路村7组, 联系电话:……; 第三人三、广安区浓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方崇平,广安区新平街59号,联系电话:2222242; 第三人四: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66790658B,法定代表人:曹继光,地址:岳池县普安镇斑竹园村, 联系电话:0826-5952258、……。 行政复议请求:请求广安区人民政府撤销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6日给申请人的回复,并依法责令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被投诉人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广安区辖区的北辰、浓洄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法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和告知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合法的城区医疗机构,有医疗废物转运箱、损伤性医疗废物箱和感染性医疗废物箱等暂存设施设备,但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废物协议显示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向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每年支付收运处置补偿费总额30万元违法并侵犯了申请人的医疗废物交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合法权益,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废物协议显示广安区卫生健康局让申请人将其医疗废物送至广安区北辰或浓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存并签订协议付费未在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备案违法,请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对申请人、第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广安府办发〔2011〕98号“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处置费用支付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协议文本报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行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载明“……至于原告主张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的问题,不属于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1日书面回复(详见复印件)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没有收到申请人每年缴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因此,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伙同广安区城区北辰、浓洄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申请人等诊所每年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360元或300元属违法收费,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广安区城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广安区卫生健康局违反法规违法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依法做出立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具体行政行为,对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伙同广安区城区北辰、浓洄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申请人等诊所每年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360元或300元涉案几十万元当“小金库”管理应当依法移交纪委监委依法查处和问责,但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26日回复“经查,由于主要证据《医疗废物处置合同》的司法认定正处于上诉程序中,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我局再另行调查告知处理情况”显然是无视医疗废物收费的相关法规存在,属不作为和慢作为,行政机关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伙同广安区城区北辰、浓洄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申请人等诊所每年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360元或300元违法收费与《医疗废物处置合同》的司法认定没有任何关联,因为公立单位收费是否违法都是依法认定,请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复议,责令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按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告知申请人。 此致 广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