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厦门某医院存在将其化粪池污泥等危险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公司收集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即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本案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为11700元,不足20万元,按20万元计算,故厦门市生态环保局对该医院处以3倍行政罚款金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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