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李某南、李某琪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5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
2019年1月13日,李某南支付李某琪彩礼88000元。当日,从该彩礼中支付17442元用于购买首饰;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0日,从该账户中陆续取款共计70000元。
×年×月×日,李某琪生育非婚生女李某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李某琪主张系双方共同取款,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李某男对此不予认可。
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南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李某琪返还彩礼金88000元。
另查,2019年10月17日,李某琪曾起诉李某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法院曾作出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非婚生女李某仔由李某琪抚养,李某南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仔18周岁止。李某南因无技术特长无稳定工作,更无固定收入,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双方对收受彩礼88000元一事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2018年5月份起即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除收受彩礼当日从彩礼中支付款项购买首饰外,又于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0日将剩余彩礼取出,根据李某南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收入并不稳定,李某琪称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孩子抚养等理由成立,李某南要求李某琪返还该彩礼,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专家说法】
本案为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准确理解返还彩礼的条件。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所以,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符合公平原则。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这种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
不过,实践中,有些男女双方虽然因为婚龄等原因没有办理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实际生活了一段时间,此种情况下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简单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则对女方不公平。
虽说上述规定较为明确,但实践中情形各种各样,如何裁判有赖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不能仅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简单的认为彩礼应予以返还,应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充分结合案情,考虑给付彩礼款数额、同居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支出情况等因素,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及公平原则,综合认定彩礼应否予以返还及返还数额。在遏制高额彩礼的前提下,客观、公平的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例如,某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2018年5月份起即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除收受彩礼当日从彩礼中支付款项购买首饰外,又于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0日将彩礼账户里的钱陆续取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收入并不稳定,李某琪称彩礼已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及孩子抚养符合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实际情况,李某南要求李某琪返还该彩礼,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了李某南的诉讼请求,这也是公平、合理法律理念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