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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对达州市通川区“覃骞,杜秋平,郭晓,杨粬文”涉嫌套路贷,存在严重的冤假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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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网友朋友:
作为我们是“达州覃骞”的部分家属,根据我们旁听及查阅判决书所了解的信息,发现本案的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但据悉二审法院目前对此仍持“暧昧态度”,且在催促二审辩护律师提交辩护意见,似乎有不处理的趋势,所有,我们特此致函,希望领导对此案给予重视,维护达州的司法严肃性以及良好的经商环境。
一、一审合议庭成员的组成不合法。
一审合议庭由审判长楚淞、审判员苟坤、审判员任蛟3人组成,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案件,必须组成7人的合议庭。因此,一审法院在此处的行为违法,且剥夺了我们的家属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7人合议庭显然比3人合议庭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预防错案的发生。
“达州覃骞”在达州乃至四川都是影响力重大的案件,车信公司涉及总部和分部的工作人员,人数众多。甚至有关的金坤公司还是国有企业,涉及国有企业的合规经营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问题的,应当发回重审。
二、一审遗漏关键同案犯凉山金坤公司相关人员。
一审判决已认定凉山金坤公司从涉案借款在获取了收益,既然本案系作为“套路贷”犯罪进行追诉,则应当对借款金额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即本案不存在任何的合法收益。凉山金坤公司只能在凉山州发放贷款,通过车信公司在凉山州以为地方发放贷款,主观上具有故意,系典型的共同犯罪、系主犯。现本案遗漏关键同案犯金坤公司相关人员,要么就是本案侦查机关有意放纵犯罪或同案不同处理,要么就是认定金坤公司相关没有犯罪行为,那么同理本案其他被告人同样没有犯罪行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每个人对司法最朴素的要求,作为本案被告人的家属,我们迫切的希望家人可以获得法律的同等对待。
三、对于不真实的笔录,应当予以排除。
一审庭审中,我们的家人对大部分的笔录都作了不真实、未如实记载的陈述。既然如此,法庭就应当重视他们的意见,调取录音录像并进行核对,而且他们之中有的被判处10年以上的刑罚,这个案件是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如果没有这些核对工作,法院如何确认笔录的真假?连笔录的真假都不敢进行核实的法院,我们对其公正性没有任何信心。
四、将同一个案件分案处理,我们无法理解。
同样是套路贷、诈骗案件,车信总公司、分公司、金坤公司涉及的案件应当并案处理。
现在一审法院单独对我们家人的案子进行审理,如何查清事实?总公司获利多少?金坤公司又是如何具体参与到业务中来的?这些事实只有整体审理才可能查清。
单独审理无疑会加重我们家人的责任,使得案件不清楚的地方都成为我们家人的“定罪依据”。
五、对待审委会回避的问题上,一审法院不诚信。
在法庭上,一审法官明确说了,审委会的名单已经在本案一审程序中进行公布。但是,我们作为被告人的亲属要反问一审法官,你们是如何公布的?公布给谁了?律师既然向你们申请了,你们为何不直接提供给律师?连审委会成员的名单都没有告知律师,便直接驳回了律师对审委会成员的回避申请,这样合适吗?恳请领导帮我们问问一审法官。
六、对律师的合理申请不同意、不评判,敷衍了事。
在庭审中,律师向一审法院提出了很多的申请,比如被害人、证人出庭申请,对鉴定意见、笔录的排非申请等,一审法院都驳回了,但却又不说明驳回的理由。
我们查阅法律法规得知,这些申请对查明案件事实、帮助我们的家人获得公正的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就这样被一审法院忽视了。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亲属不得不向全社会反映这些问题,希望各位在百忙之中对本案给与关注,共同维护达州地区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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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1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通川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殷洪生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一审法院两次判决殷洪生有罪,殷洪生两次提起上诉,控辩审三方经过六年多的磨合,最终通川区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殷洪生无罪。宣判后,通川区人民法院法官已经到被告人居住的所在社区和所在小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现已经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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