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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宏博律所浅析合同中要约和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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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在合同纠纷中经常挂钩的就是要约和要约邀请,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又是要约邀请?合同中要约和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要约?特点是怎样?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所谓“表示”,是指将此种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同于事实行为,是因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说,意思表示是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行为人可以依据自己的主观意志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并能够依法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形成了民法特殊的调整方法。
(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无法成立。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
(三)要约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尽管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其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一方面,要约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中络宏博律所表示由于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且具有法律意义,并能产生法律后果,所以违反有效的要约将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对要约来说,其内容只是表达了要约人一方要求订立合同的意思,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要约的条件能否被受要约人接受,均有待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如果没有承诺,则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无法成立,要约就不能产生要约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成都律师,宏博律所,合同律师,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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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要约邀请?特点是怎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具有如下特点:
(一)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像要约那样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三)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的,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中要约和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一)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意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表明仍处在订立合同的磋商阶段,是订约的准备行为。
(二)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承诺资格,而要约邀请仅仅是使相对方当事人获得了信息,从而可以向要约邀请人发出要约。
(三)要约人受要约拘束,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约,而要约邀请并未给要约邀请人带来任何义务。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在合同订立中,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关系到合同的成立问题。如果是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接受要约、作出承诺,则合同关系成立。但如果一方发出的是要约邀请,则即便对方同意,也无法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属于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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