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一个小区的业主市唯一的法人代表,而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市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监督委员会和社区是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管理机构,而物业公司是和业主签订劳务合同的服务机构。随着城市化发展,商住小区越来越多,物业公司往往不只是服务一个小区,也就是说小区物业不能代表整个物业公司,也就不具有一个法人资格,小区物业和物业公司更多的类似于劳务公司和派遣工的关系。正因为这种关系导致小区物业和业主矛盾严重激化,小区物业往往以小区管理者的姿态面对业主,业主购买的房屋、享有的公共场所反倒像是租用物业的。而小区物业的管理却是由与小区无关的、不了解的物业公司管理,导致很多矛盾无法得到解决,甚至激化矛盾,这些年全国各地的物业和小区业主矛盾已经激化到似乎无解的情况。
因此建议依托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改革,改革重点即小区物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充分参考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公司关系,将小区物业调整为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双重管理,并以业主委员会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全面理顺物业服务行业的乱象,调和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关系,为社会的良好氛围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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