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黄健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商行”)任职期间,利用其审批贷款业务之便,为他人办理贷款5.64亿元,事后收取贿款234万元。法院一审因受贿罪,判处黄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此外,其违法所得及孳息共计二百七十万元也需上缴国库。
此外,在银保监早前开具的罚单中,黄健任职期间因对乐山商行资阳分行未真实分类反映不良贷款,以贷还贷、以贷收息掩盖不良贷款并导致风险扩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的罚款。除黄健外,2021年6月29日,该行的行长张霞、副行长汤捷及李岚均因同样的违法违规事实被给予警告并罚款。
帮助他人贷款5.64亿
11月30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份来自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此外,其违法所得及孳息共计二百七十万元也需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被告人黄健出生于1966年,2005年7月,任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党支部书记、行长。2011年6月任乐山商行大合作银行总经理,一年后,又任该行金融部总经理。2012年12月,黄健成为乐山商行资阳分行的筹建工作组负责人。资阳分行筹建完成后,黄健成为该行的首任行长,8月,其又被任命为乐山商行资阳分行的支部书记。直至2020年12月,他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被峨边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不久,其被免去乐山商行分行党支部书记、行长职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健在担任乐山商行某支行行长、资阳分行行长期间,于2007年至2014年,利用其审批贷款业务之便,在为苟某、曾某、刘某、刘某1、杨某、张某、王某、赵某、张某1等9人的贷款办理中,提供审核贷款资料高效、放贷速度快、建议贷款选取方式、推荐贷款担保公司等帮助和支持,事后被告人黄健共计收受上述人员人民币共计234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证人证词和相关证据证实,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贷款的金额达5.64亿元。
综合来源/裁判文书网、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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