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冯勇军,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二组023号。身份证号:5107219730327311X,联系电话:13340885278。 被举报人1: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金泉派出所。涉嫌违法行为:办理案件程序违法、滥用职权。 被举报人2:高文 金牛区人民法院主管行政庭副院长,(2019)0106行初3号案件审判长。涉嫌违法行为:行政枉法裁判。 被举报人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终712号案件审判长喻小岷、孙静、盛莉。涉嫌违法行为:行政枉法裁判。 被举报人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行申906号案件审判长王晓东、王凤红、郭毅。涉嫌违法行为:行政枉法裁判。 举报请求:依法追究上述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事实和理由: 2018年9月25日,原告因人格权受到侵犯,向金牛区公安分局金泉派出所报案称被网友侮辱诽谤,要求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因分局逾期未告知调查情况、处理结果。申请人迫于无奈,故于2018年11月19日向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公开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保存的本人报称的被公然侮辱、诽谤案的调查情况(包括不限于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等)、处理结果(包括撤销案件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以及具体适用的法律及规定(包括不限于领导指示、批示、会议纪要等)等处置报警过程中生成的全部政府信息”。 2018年12月7日,分局以冯勇军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作出答复。冯勇军不服,提起诉讼。 三级法院均以分局认为案情涉嫌犯罪,已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故冯勇军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转变为刑事诉讼卷卷宗材料,不再属于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并以此为由驳回了冯勇军的诉讼请求。 冯勇军不服!!!认为上述被举报人涉嫌构成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理由是: 1、报称的被网友侮辱诽谤案不可能构成刑事案件。 冯勇军报称被网友侮辱诽谤行政案,被案外人侮辱的言论为 “有恶行、属于极端主义者、为了私利报复zf、报复社会、人品严重受到大家鄙视、放毒、污染环境等等”远达不到需要刑事打击的标准。 2、分局将案件受理为刑事案件初查系为规避当事人监督和司法审查。审查严重超期,程序严重违法! 2018年10月18日,分局以“点击量达9422次”为由,滥用职权将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初查,然而其并未立案也拒不履行是否刑事立案的审查职权。在举报人持续举报下,在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的强势介入下,才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成金公(金)不立字[202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审查跨度长达20月之久。显然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严重违法!理应追责! 2、案涉信息不属于刑事诉讼卷宗材料,三级法院狼狈为奸,竟敢金枪不倒直插《宪法》,剥夺当事人知情权、监督权!出现同案不同判!让司法的庄严性、法律严肃性荡然无存,省政法教育第一指导组可敢管??? (2012)漯行终字第47号行政生效裁定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说明公安机关只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阶段,只有正式立案后,刑事诉讼的程序才正式启动,才可以进行后续的诉讼程序。因此,公安机关在正式立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才是刑事案件,才属刑事卷宗材料。 3、分局2018年9月25日受理案件至今近三年,不告知任何进展,明显立案不查,这也是“人民公安”?就这样“为人民服务”?显然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时限规定,显然程序违法! 请指导组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举报人:冯勇军 2021年5月28日第二次 (首次为3月30日) 附:(2019)0106行初3号案、(2019)川01行终712号案判决书 (2020)川行申906号案裁定书、成金公(金)不立字[202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因2021年3月30日的举报材料已附上述证据,故本次不再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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