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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明确拒绝履行法定职责,金牛公安让人看不懂???[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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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8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QQ图片20211218085253.png 先上金牛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以支持标题观点!各级纪委,线索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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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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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1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反映的问题金牛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金牛区人民法院调查:您所反映的(2019)川0106行初3号案件枉法裁判问题。金牛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23日与您电话联系,并告知您:
    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您诉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案号:(2019)川0106行初3号,并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川0106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您对该裁定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川01行终7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您若认为该裁判文书却又错误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您表示已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但被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工作人员告知您,若认为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也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您称不愿再走司法途径,但对工作人员的释明表示理解。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于2021年12月23日17时20分左右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悉。如有不明之处或其他问题,欢迎联系金牛区人民法院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28-68897915。
    经金牛公安分局调查:2021年12月,金牛区公安分局金泉派出所收到司法局发来的关于该事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书。12月24日上午,金泉派出所将您通知到所上,再次为您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当面与您做好了沟通解释工作。
    以上情况已于2021年12月24日10时30分许与您当面沟通解释。如有不明之处,可联系金牛公安分局金泉派出所:87514493进行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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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8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金2.jpg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8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人:冯勇军,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二组023号。身份证号:5107219730327311X,联系电话:13340885278。
被举报人1: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金泉派出所。涉嫌违法行为:办理案件程序违法、滥用职权。
被举报人2:高文  金牛区人民法院主管行政庭副院长,(2019)0106行初3号案件审判长。涉嫌违法行为:行政枉法裁判。
被举报人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终712号案件审判长喻小岷、孙静、盛莉。涉嫌违法行为:行政枉法裁判。
被举报人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行申906号案件审判长王晓东、王凤红、郭毅。涉嫌违法行为:行政枉法裁判。
举报请求:依法追究上述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事实和理由:
     2018年9月25日,原告因人格权受到侵犯,向金牛区公安分局金泉派出所报案称被网友侮辱诽谤,要求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因分局逾期未告知调查情况、处理结果。申请人迫于无奈,故于2018年11月19日向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公开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保存的本人报称的被公然侮辱、诽谤案的调查情况(包括不限于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等)、处理结果(包括撤销案件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以及具体适用的法律及规定(包括不限于领导指示、批示、会议纪要等)等处置报警过程中生成的全部政府信息”。
2018年12月7日,分局以冯勇军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作出答复。冯勇军不服,提起诉讼。
三级法院均以分局认为案情涉嫌犯罪,已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故冯勇军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转变为刑事诉讼卷卷宗材料,不再属于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并以此为由驳回了冯勇军的诉讼请求。
冯勇军不服!!!认为上述被举报人涉嫌构成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理由是:
1、报称的被网友侮辱诽谤案不可能构成刑事案件。
冯勇军报称被网友侮辱诽谤行政案,被案外人侮辱的言论为 有恶行、属于极端主义者、为了私利报复zf、报复社会、人品严重受到大家鄙视、放毒、污染环境等等”远达不到需要刑事打击的标准。
2、分局将案件受理为刑事案件初查系为规避当事人监督和司法审查。审查严重超期,程序严重违法!
2018年10月18日,分局以“点击量达9422次”为由,滥用职权将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初查,然而其并未立案也拒不履行是否刑事立案的审查职权。在举报人持续举报下,在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的强势介入下,才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成金公(金)不立字[202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审查跨度长达20月之久。显然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严重违法!理应追责!
2、案涉信息不属于刑事诉讼卷宗材料,三级法院狼狈为奸,竟敢金枪不倒直插《宪法》,剥夺当事人知情权、监督权!出现同案不同判!让司法的庄严性、法律严肃性荡然无存,省政法教育第一指导组可敢管???
(2012)漯行终字第47号行政生效裁定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说明公安机关只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阶段,只有正式立案后,刑事诉讼的程序才正式启动,才可以进行后续的诉讼程序。因此,公安机关在正式立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才是刑事案件,才属刑事卷宗材料。
3、分局2018年9月25日受理案件至今近三年,不告知任何进展,明显立案不查,这也是“人民公安”?就这样“为人民服务”?显然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时限规定,显然程序违法!
请指导组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举报人:冯勇军
                     2021年5月28日第二次
(首次为3月30日)
附:(2019)0106行初3号案、(2019)川01行终712号案判决书
     (2020)川行申906号案裁定书、成金公(金)不立字[202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因2021年3月30日的举报材料已附上述证据,故本次不再重复提供)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8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年9月25日楼主向金牛公安报案,金牛公安出具受案回执,因不出处理结果,诉讼,过程中,金牛公安拿出一份新的受案登记表,用以证明案件已经转为刑事案件办理,金牛法院驳回了楼主起诉,因侮辱诽谤就算构成犯罪,也属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无侦查权,况且本案远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故楼主上诉并申诉,均被驳回,历时一年多。依照法律规定,既属刑案,公安又一年多压案不查,楼主提起自诉可以吧,不想三级法院又不立案。不利己,请求检察院监督。
    在楼主两年多的坚持追问下,在检察院孙检等检察官的大力督促下,2020年8月21日,金牛公安作出了《成金公(金)不立字[202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案件回到原点!这下子案件该办理了吧,不想金牛公安继续不闻不问,楼主向金牛区人民政府提起了金牛复决字[2021]33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违法并责令履职。
   2021年7月2日,金牛区人民政府作出金牛复决字[202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金泉派出所、金牛公安分局未对申请人的报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两被申请人接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报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021年8月16日,金泉派出所以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处理。要求楼主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者投案。
  2021年8月24日,楼主再向区政府提起复议,请求确认金牛公安违法。最终,区政府再次确认金牛公安明确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金牛公安不愿意履行法定职责,意欲何为???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8 10: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向成都纪委实名举报!要求依法查处相关单位的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21-12-19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3 18: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3 18: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黄省长有定时上麻辣社区收集民意的习惯!有关部门还能如此气定神闲,佩服!!!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4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冯元帅 发表于 2021-12-18 08:43
举报人:冯勇军,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二组023号。身份证号:5107219730327311X,联系电话:133408852 ...

昨日,金牛区人民法院黄法官致电楼主,要求楼主给予理解!怎么理解,行政枉法办案没办法理解,继续举报金牛法院副院长高文!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4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版主再转金牛区法院、成都中院、省高院、金牛区公司分局、金牛区纪监委、成都市纪监委等相关责任单位。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8 07: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6 12: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哪是我不愿再走司法程序!!!!是通过检察院走司法程序有时效限制!我就想问一下,金牛公安明确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拒绝为民服务!可否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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