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蓬安县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你们接到群众的举报后,要依法  及时  的处理。你们接到群众举报这么久了,没得响动哟!看样子,局长当久了,不想当了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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