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长青路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1)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构”)于2003年购买此地块,本地块位于四川乐山市长青路1519号,地块占地面积为18989.8平方米。四川华构经营范围包括新型建筑材料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和销售;新材料、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工程勘察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智能家居设计、集成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销售建材(不含砂石)。本地块历史上是原乐山市曲酒厂,在1984年至2000年期间生产白酒和曲酒,在1984间建设了白酒生产线。目前厂区已停产,乐山市曲酒厂建厂前该地块为荒地。乐山市曲酒厂停产后,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地块内的生产车间由私人使用继续白酒生产,同时部分建筑由私人作为培训学校教室使用,作为培训学校教室的主要是原曲酒厂的包装间、装瓶间、酒曲间,并且学校已对这些房间进行门窗等结构改造。 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经营范围:铝合金,不锈钢,塑钢门窗制作、安装)于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租赁四川华构长青路地块生产车间及库房作为建筑材料堆放场地(主要堆放铝合金、不锈钢、塑钢门等建筑材料),未进行生产性活动,本地块自2017年8月至今闲置,地块现状为已关闭停产的厂房及附属办公设施。根据《乐山市中心城区青江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四川华构长青路地块未来规划为商业用地。 (2)土壤样品标准:根据《乐山市中心城区青江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四川华构未来规划为商业用地。为了本地块后期开发利用的安全性,本项目土壤筛选值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标准进行评价。地下水样品标准:因该地块周围居民不存在将地下水作为直接饮用水源,地下水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概率较小,故本项目地下水筛选标准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4848-2017)IV 类水标准进行评价。石油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考虑地块历史上为荒地,本项目原乐山市曲酒厂已于2000年停产,在场地现状以及污染区域较为明确的情况下,本地块采用判断布点法进行监测点位布设,故在本地块重点疑似污染区域机修房、生产车间及一般污染区域勾兑间、化验室、踩曲间、散酒库房等相应区域布置土壤监测点位;考虑项目布点优化,本项目共布设了7个土壤监测点位;在场地内上游设置1个地下水监测点,场地内设置2个地下水监测点,共3个地下水监测点。 (3)结论:监测结果显示监测点位HGT-1~HGT-7土壤样品中各监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指标中嗅和味、肉眼可见物、色(铂钴色度单位)、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硝酸盐在 HGS-2、HGS-3地下水点位均不同程度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 2017)中 IV 类水体限值,其余指标均满足该标准IV类标准限值。鉴于本场地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且未来规划为商业用地,且未来建设大部分将隔绝于填土层和硬化层下,不存在显著暴露于人体的途径。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 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要求,该地块可按照规划要求第一类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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