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花椒”商标维权的观点
花椒专家、中国首部花椒专著《四川花椒》作者 蔡名雄
本人研究花椒、川菜十多年,在杂志与出版行业有20多年,各项工作都离不开智慧财产权的方方面面,
“青花椒”商标维权一事虽属于“商标权”范畴,实际上基本法律与商业逻辑是相通的,都属于无形的权利的行使。
商标权、著作权都是智慧财产权的一部分,只是应用的场景不同,需要的管理的方式不同而各别出台相关法规政策,所规范的内容都是通过人们的智慧、创意等产生的“无形”权利。
对多数人来说,无形的东西本就难以理解与适从,当遇到因此产生的发律问题或诉讼时更是无比慌张、不知所措,但只要掌握一个法律订定的准则“法律是道德与道理的底线”,只要有理(道理)、有据(证据),基本不会落入法条陷阱。
今天的事件从目前的信息来看,可说与“逍遥镇胡辣汤”及“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事件极为相似,我虽不能未审先判,但可从逻辑上提出一些疑点,首先控方为何拿“青花椒”这一不能或不适合作为商标的普遍通用的字词来注册?因为正常人都会觉得在道理上站不住脚而放弃,另寻适当字词,以控方是懂法律的高知识分子会不懂这道理?或许唯一的可能就是一开始的目的就有问题。
其次是为何都找小型、单店的餐馆提起维权诉讼,是不是可以推测控方团队一开始就是抓准了这类小型店家怕麻烦,且对法律和司法程序不熟悉,除了维权,是否还想着“获利”?
三,提起诉讼是维权还是做为排除市场竞争者之“合法不合理”的法律手段?是维护权益的唯一方法,还是有其他目的?
关于这疑问就需从个人的研究专业“花椒”聊一聊青花椒的前世今生,协助大家思考“青花椒”商标维权一事是否合理?
香料中的“花椒”主要分为红花椒及青花椒二大独立品类,文献或市场上只说“花椒”时,通常指“红花椒”,因红花椒已有二千多年的使用历史,食用历史也有一千多年,其果实外皮从挂果后就转红,之后一路红到成熟。
青花椒之名来自其外皮从挂果一直到九成熟时都维持着碧绿色,干制后呈浓绿色,只有熟透了的青花椒果才会不均匀的转红,干青花椒成品都是在转红前采摘干制的。
青花椒因气味难与其他滋味融和的特性不符合中菜“融和”的调味正统,自古就被归为上不了台面的野味,早期民间多称之为狗屎椒、野花椒,文献出现的“崖椒”、“蔓椒”、“地椒”就是指今日青花椒品种及多数非正统红花椒的品种。
直到1990年代开始的退耕还林政策开始后,青花椒才走入大众市场、登上大雅之堂。当时四川选定了青花椒树作为退耕还林的主要林木之一,原因一是种植技术及环境要求不高;二是早期农村物资不通畅,在没有红花椒可用时人们会摘取野生青花椒来顶着用,最知名的就属四川洪雅的藤椒(青花椒成员之一)食俗,从政策推动的角度来说,只要把市场打开就能弥补参与退耕还林农民的经济收入。
虽然青花椒的普遍种植与食用历史只有短短40余年,年产量规模已发展到近30万吨,拜今日科技、经济、物流的发达,青花椒早已随川菜的普及传播到全国各地,且自1990年代推广种植起,“青花椒”一名就是此类花椒的通用名,通用性与辣椒、胡椒等名称是一样的。
因此,选用“青花椒”这一通用香料名注册为品牌商标对社会上绝大多数的人而言就象是拿“猪肉”、“鸡肉”、“鸭肉”注册商标一样无法想象,也觉得不合理,
从商标法条文来说是允许你注册的,只是同时限缩使用“通用名称”、“主要原料”这类商标的权利范围,即“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参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由此,我们了解到注册商标的权利行使需建立在合理与诚信的基础上,只有基础被破坏了才谈法,才透过司法程序厘清权利归属与对错,更重要的是司法判例具有建立社会对错标准的作用,因此司法结果有无符合社会运作的常规道理是足以影响社会风气的,若只讲法不讲道理、道德,那离“社会崩坏,道德崩坏”大概就不远了。
举一极端的例子来说,采用日常通用字词如“餐馆”、“酒楼”、“肉丝”、“牛肉”等注册后,若过度扩张解释商标权利可能形成类似文字狱的负面效应,对从事餐饮行业的人将动辄得咎,天天担心会因招牌上有餐馆、酒楼字眼,或卖个鱼香肉丝、水煮牛肉就被告上法院,餐饮行业还能正常发展吗?
这也是为何从商标法条文来看,既允许你注册,也同时限制了权利范围,因为当主张权利的一方能因此获得够大的利益,却是以破坏社会正常运作为代价时,就应视这类行为为恶意行为,其权利就应当被限缩或是剥夺。
最后,不论何种政策、法律都具有二面性,用对了是正义,用错了就变屠刀,
因此面对商标维权不能只谈保护,却避谈商标法限缩或不保护的例外情况,对于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的把关者,不应等“合法不合理”的结果发生了,且对人民的生命、财产产生危害后才亡羊补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