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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石峰等19人涉黑案二审宣判,4人维持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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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4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石峰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罪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石峰、吴建宝、粟雪峰、杨兆群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3年起,被告人石峰逐步吸收被告人张衡、吴建宝、张评、朱洪成、粟雪峰、罗一森等人为其“小弟”,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石峰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断发展壮大。该犯罪组织成员众多、分工明确、规矩严苛,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中,被告人朱洪成、吴建宝、邹邃腾、粟雪峰、罗一森、张衡、肖建豪为组织的骨干成员。以石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制造、贩卖毒品和非法制造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暴利,随后将违法所得投资入股开办公司和高利放贷等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将聚敛的钱财用于支持组织活动。该组织形成之后,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制造弹药,非法买卖枪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23起,致数人死伤,并对衡阳市区型煤加工、猪肉供应和消毒碗筷市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该案还涉及多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等非组织犯罪。

今年5月28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石峰等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其余15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等的刑罚。对以石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石峰、吴建宝、粟雪峰、杨兆群等1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9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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