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729|评论: 0

十部门联合规范涉枪支违法犯罪行为:非法买卖、运输从严追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12-30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意见规范涉枪支犯罪处理问题:利用网络非法买卖或利用寄递渠道非法运输等行为,将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实践中,一些涉枪支、弹药、爆炸物违法活动和非法违法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时有发生,典型的如谎报匿报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运输等活动,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此类行为,行政执法难度大,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刑事处罚范围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程序机制。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正确认定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其他问题等五个部分,共二十五条。

针对实践中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查办惩处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重点就如何正确认定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并利用该枪支、弹药、爆炸物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的,予以数罪并罚。

二是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的,择一重罪并从重处罚。

三是对于在水路、铁路、航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旅客个人随身携带或者在托运的少量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刑法和《意见》上述规定,依法正确运用刑罚手段,有效打击相关犯罪活动。

《意见》还明确了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处理中的政策把握问题:利用信息网络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利用寄递渠道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实施犯罪,以及具有主动上交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此外,《意见》还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如何加强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作出了细化规定,并对易燃易爆物品物品的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

保存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
立即加入“四川手机报&麻辣社区” 热点交流群
联合大群.jp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