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于是,越来越多的老人拥有财产,每位老人拥有房产、存款等财产也越来越多。
对于老人们的财产,不同的人持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老人认为,财产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走,终究要归儿女,与其让儿女一直惦记,不如早点赠与给儿女;有的老人认为,钱财是自己挣的,儿孙自有儿孙福,留着自己花销。
不过,因为老人财产问题,出现的纠纷却越来越多。比如,80多岁的孙女士在丈夫过世后,将自己唯一的房产以合同买卖的方式过户给孙女王小姐,实际上并未收钱。办理完产权证后,王小姐竟将奶奶孙女士告上法庭,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要求其迁出房屋。再比如,老人李先生名下的房屋被拆迁,为了省去今后的过户手续,他在拆迁过程中直接签署“赠与书”,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载的四套房全部赠与儿子和女儿,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拆迁后,李先生和一儿一女因赡养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经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无法化解。庆幸的是,李先生后悔之时,拆迁安置房还没领取不动产权证。此时,李先生后悔自己将房子赠与子女的行为,要求撤销他和子女之间的赠与合同。
一片好心的孙女士、李先生,两位老人却为此均惹上了官司。好在,法院为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驳回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1.关于老人财产的问题。
可能是职业原因,类似事件见怪不怪。说句不该说的话,对于有些子女而言,老人有钱有财产,在子女心目中就是一个宝;老人没钱没财产,在子女心目中不如一根草。虽然事无绝对,但因为赡养问题而让子女间、父(或母)子(或女)间闹矛盾,甚至反目成仇的不在少数。
在日常生活中,我经常劝告身边的老人,自己有点财产,不管是存款还是房产,千万不要轻易赠与任何一个子女或孙辈。原因很简单,在有些家庭当中,可能老人那点财产就是他自己唯一的尊严与话语权。离开了那点财产,恐怕有些老人在家什么都不是!孝敬、赡养,算了吧,不被虐待就已经很不错了!
有财产,可能晚辈还会“争先恐后”地孝敬老人,时不时地回去看望老人、嘘寒问暖,给予足够的重视与尊严。但一旦老人的财产被瓜分了,赠与了,可能后辈们就如“鸟兽散”一样各自离他而去。端茶倒水、买药煮饭的时候,这个要谈生意,那个要见朋友;这个要忙农活,那个上班请不到假……因为他们想到的,可能不仅仅是赡养老人。
同时,如果哪天老人自己生病了,无钱医治了,变卖自己的财产就医,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既不给后人徒增更多的负担,也让自己活得足够的硬气。另外,久病床前无孝子。如果哪天自己病得太久,哪位子女对自己足够好,还可以通过遗嘱多分一部分财产给他,也算是一种补偿。
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我个人更希望老人以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谁对我好,我多给;谁对我差,我少给,甚至不给。
2.关于老人权益的问题。
对于孙女士而言,其涉及的就是一个居住权的问题。
关于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设立居住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二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这种方式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而孙女士将自己唯一的房产以合同买卖的方式过户给孙女王小姐,但却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居住权的问题,由此给自己惹来官司之祸。鉴于孙女王小姐并没有实际上付钱,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驳回孙女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对于李先生而言,其涉及的则是撤销赠与合同的问题。
关于撤销赠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有相关的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目前拆迁安置房屋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也就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还没有发生转移。这个时候赠与人要求撤销赠与,为保障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里的赠与行为,还有一个特别之处,那就是受赠人不是外人,而是其子女。子女作为受赠人,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的约束,即子女不赡养老人,既符合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也符合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鉴于拆迁安置房屋赠与的行为客观存在,且目前拆迁安置房屋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现李先生要求撤销其与子女间的赠与行为并无不当,结合就赡养问题引发基层组织介入调解未果的情况,最终法院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保障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保障老人的居住权是子女的应有之意,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除了赠与,也许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更为妥当。
除了前面说的,老人把财产留在自己手上可以让自己活得更有尊严以外,立遗嘱还有一个好处,可以适时更改。根据子女赡养自己的情况,适时更改遗嘱,以调整财产分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再不行,签订一个遗赠扶养协议也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当然,如果同时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也不是无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事实上,之所以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同时存在时,优先协议的原因也应该是考虑到老人老有所养。
为了让自己活得更潇洒,老人们开始越来越有科学意识、法律意识、忧患意识,处理名下的财产也越来越慎重。以前,要叫老人立遗嘱或者写遗赠扶养协议,可能很多人尤其是老年人比较忌讳,认为立遗嘱、写遗赠扶养协议寓意着其身体不健康,存活不长久,甚至误认为是晚辈在诅咒其早点死。现在,很多人思想比较开放,也相信科学不迷信,认可法律很公正,也就不在意诅咒不诅咒的说法了。与此同时,为避免自己去世后因为财产争夺发生纠纷,给活着的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干脆就在自己有民事行为能力之前,立下遗嘱或者写下遗赠扶养协议。
更有甚者,很多年轻人都早早地为自己的那份房产写了最后的遗言。因为,他们也不知道,死亡和明天究竟哪一个会优先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