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业主的车辆,根据《广安市前期物业费管理办法》第十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为其停放车辆提供相应服务,双方约定服务事项、服务费用。”之规定,物业收取车辆服务费需要两个条件:第一,需要业主委托物业为其停放车辆提供相应服务。第二,在委托的前提下双方才协商服务事项、服务费用等内容。
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业主委托物业为其停放的车辆提供服务是收取服务费前提条件。那么业主什么时候又委托物业为车辆提供服务?在业主没有委托物业的前提下,物业的行为充其量也仅仅是一个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就谈不上收费。或者是收取物管费的延伸服务。
第二,对于业主停放车辆的收费标准,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这是基于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而非物业单方面霸王条款就强迫业主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