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等十二人犯黑社会组织犯罪案 ——依法严惩“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
基本案情
2005年以来,杨某利用自己曾参加黑社会犯罪组织的恶名在达州市通川区开设赌场,并招揽周某、徐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为小弟在赌场内以高额利率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并采取非法拘禁、殴打等方式索债,同时插手民间纠纷,索取“出场费”,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2013年后,逐步形成以杨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虚假诉讼、组织卖淫、非法经营、妨害作证等犯罪活动以及滋扰、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杨某为对抗调查、逃避侦查,要求组织成员隐瞒、否认犯罪事实,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以贿买方式阻止被害人控告、举报,妨害司法秩序。
裁判结果
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十一项罪名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另二名主犯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十九年、十八年有期徒刑,剥夺一定期限的政治权利,对其余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判处八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以杨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严快审,充分彰显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套路贷”等黑恶势力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决心。此案对犯罪分子的严惩也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的信心。 来源:宣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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