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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检察院,以高职位薪利诱美容贷是否构成诈骗罪?[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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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6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骗子,有本事别欺负应届生,来骗一下律师试一试。

麻辣社区的小编的原帖:

麻辣调查:成都数位女孩自述求职遭遇“美容贷”,公司回应:她们自愿的[已回复]-成都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mala.cn)


线索已给了,请@成都应急办    请移交给检察院或者刑侦部门处理。





以下材料来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院的 裁判文书网,  案号为:
(2021)京0105刑初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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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指控:



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某某区望京某某区***号楼*层底商“北京橙子医疗美容诊所”以招聘高薪职位、入职需整容为由,骗取被害人岳某等人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许桂郡已退赔人民币214000元,钱款已扣押。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害人陈述:(其他陈诉见回复)



1.被害人岳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

2019年7月7日,我在“58同城”上看见有一家公司招聘总裁助理的职务,我就在网上投递了我的简历。2019年7月9日,有一个自称是“金总”的人通过微信加我为好友,他问了我一些个人信息,说可以帮我找应聘的公司。7月13日他约我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房地某某大厦见面,他开了一个白色奔驰车,我们在车里面聊的天,他问了我一遍基本信息,问了我性格爱好,工作就是给客户当私人助理,他说跟客户谈好了,一个月给我8万元钱,还说了那个客户之前也找过一个女孩,然后给女孩买了一辆车(应该是宝马或者奥迪),然后就失去联系了。我跟“金总”说我愿意做这个,然后我俩就分开了,临走时“金总”要求我把我和他聊天的微信记录给删了。7月下旬,“金总”微信跟我联系,说带我去见客户,我就到了约定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某某中心附近一个宾馆,“金总”开着白色奔驰车过来接我,然后他拉着我去奥体中心附近一个酒店门口,车停到酒店门口上来了一个男子,我通过“金总”和那名男子聊天得知,那名男子是“王总”,然后车往前开了一点,在路边又上来一名男子,这名男子是“王总”的司机“赵某”,我坐在副驾驶,“王总”和“赵某”坐在后座上。“金总”和“王总”俩人聊天,“金总”把我介绍给了“王总”,“王总”说招我要有个附加条款,“王总”让“赵某”把包拿过来,“赵某”下车后过了一会拿了一个男士包上车,然后拿出了一沓钱,大概有四五万元,“王总”说了一句这是给“金总”的好处费。我和“赵某”加了微信,“王总”和“赵某”就下车离开了。2019年7月末,“赵某”约我2019年8月1日在望京昆泰酒店见面,大概13点时“赵某”和我在酒店大堂内见面了,“赵某”说“王总”出差了,来不了了。他跟我说有一个附加条款让我签一下,我看了条款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1、让我做微整;2、必须要贷款24期;3、贷款由王总还;4、帮我租房子及给我生活费。我问“赵某”不是每个月要给我8万元钱,为什么要让我整容,“赵某”跟我说是“王总”让我“微整”的,说“王总”之前找过一个女孩,还给这个女孩买了一辆车,然后这个女孩就跑了,王总被这个女孩骗了,“王总”是怕我骗她,所以让我贷款做美容,分24期贷款,每期“王总”帮我还钱,以此保证我在这两年内不会走。“赵某”告诉我要去“橙子医美”做美容,说“橙子医美”整容整的好,“橙子医美”的老板和“王总”认识,我就同意去整容了,“赵某”就开车把我带到了“橙子医美”,我俩在大厅坐了一会,“赵某”说找一个咨询师,后有一个叫“焱某”的咨询师就过来了,然后“赵某”和“焱某”聊天,说了几句我也没听清楚他们说什么,后来我跟“焱某”进了咨询室,“焱某”跟我分析我的哪些地方应该整容,总价是10万元。我问她能不能打折,她说可以跟老板问问能不能打折。她出去了一会回来跟我说可以打折,最终费用是8.5万元,后带我到了医院二层一间房间,“焱某”叫来了两个贷款的人,一个是捷信贷款的人员,另一个是即分期贷款的人员。我就申请了贷款,捷信贷了3万元,即分期贷了两次,一次1万元,一次4万元,因为申请的是医美贷款,所以我没有收到钱,我猜这个钱应该是转给医院了。整容手术费还差5000元,我是通过我的支付宝花呗借了5000元钱,给医院账户扫码收款5000元钱。后“焱某”就带了护士来给我建了医疗档案,做了术前准备,商定做手术时间。我在医院住了将近一周。我跟“赵某”微信,电话说让他和“王总”过来看看我,但是他俩也没有过来,原因是“王总”在天津出差。我出院以后,约“赵某”和“王总”吃饭,想和他们谈贷款和后期的工作安排,也想让他们看看我整容后的样子,我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赵某”,“赵某”代表“王总”说同意见面。约的在鲍鱼王子吃饭。我大概16时许到的饭店,我等到快18时许,他们还没有来,我问“赵某”怎么回事,“赵某”说“王总”出车祸了,并用微信给我发了一段视频,我看视频是在急救中心有一个人满脸是血躺在床上,被人推到手术室的视频。视频我刚看完,“赵某”就把视频撤回了,我说我要去看看“王总”,他说不用去看,说他家人在医院,不想让他家人知道是因为回来找我才出车祸的。他说他要去照顾“王总”,然后我就回家了。我还问了他贷款怎么办,他说要等“王总”清醒了再说。
我后来一直用微信和“赵某”联系,刚开始“赵某”说“王总”一直昏迷,后来他说“王总”病情严重转移到上海了,9月初的时候我还问“赵某”“王总”怎么样了,“赵某”告诉我还在昏迷。8月23日的时候我问“金总”这个情况我应该怎么办,“金总”让我等等看。后来我又问“金总”能不能给我再找一个客户,“金总”说他现在生病了,不能因为这样就给我找下家。9月中旬的时候我联系“赵某”的时候,“赵某”跟我说他已经离职了,还要找“金总”把给“金总”的好处费要过来,问我要“金总”的联系方式。我说我也联系不上“金总”,让他自己联系“金总”。大概过了一周左右,我又电话联系“赵某”,我和“赵某”吵了一架,我说我还不上钱,他说他找“金总”要钱也没要过来,然后说这只能等“王总”醒了。我说我要报警,你们欺骗我了,我告诉他我现在还不上钱了,你们答应帮我还钱但是不还了,他很生气,我就把电话挂了。我一共贷款80000元,现在已经还了3期贷款,即分期还了16986元,捷信还了5200元,都是我自己还的。我没有收到对方承诺一个月给的8万元钱。
经辨认,岳某指出王某某是自称“金总”的人,指出许某某是自称“赵某”的人,指出杨某是美容顾问“焱某”




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罚金已在案1万元,余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三、在案之人民币四十七万九千二百四十八元,将其中人民币四十六万九千二百四十八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将其中人民币一万元用于执行被告人许某某的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触犯了刑法,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以“金总”身份最先接触被害人,向被害人虚构高薪招聘的事实,负责面试、安排与所谓“老总”见面、向被害人引见所谓的“老总”或“老总”司机等,并与被告人许某某相互配合,共同致使被害人陷入被告人有能力提供高薪职位的错误认识,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在整个诈骗活动中系必不可少的核心环节,其与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平等、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缴纳退赔款在案,故本院对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所犯诈骗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之钱款,依法一并处理。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罚金已在案1万元,余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三、在案之人民币四十七万九千二百四十八元,将其中人民币四十六万九千二百四十八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将其中人民币一万元用于执行被告人许某某的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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