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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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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0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6民终2269号案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5705号民事判决书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规错误:
       被上诉人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1年3月与上诉人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存在欺诈违法:    第一、该合同存在失效的《合同法》字样;该合同第三条存在错误的“乙方指定场所(浓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卫科)”字样;该合同有效期存在欺诈:2021年3月交医疗废物和缴费时签订的该合同,有效期被签为2021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显然属欺诈;该合同第十条有在广安区卫计局备案字样,被上诉人未提供在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的证据也属欺诈。
    第二、该合同第四条的收费依据和巧列名目收医疗废物处置费360元存在欺诈上诉人,因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川办发(2006)28号、《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广安发改〔2011〕658 号)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主体是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医疗废物暂存点为名以代收医疗废物处置费为名收集、贮存了上诉人的医疗废物并每年收取了360元医疗废物处置费据为己有,把收集、贮存上诉人的医疗废物交给了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但没有把对上诉人代收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每年360元)交给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没有向上诉人出具收医疗废物处置费360元的发票,同时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在市长信箱答复查明2021年广安区北辰社区社区服务中心以财政对公账户收取29家诊所医疗废物处置费10080元,但未交给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详见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回复复印件)。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1日书面回复(详见复印件)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没有收到上诉人每年缴的医疗废物处置费360元。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合同没有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收上诉人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床位每月向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690元医疗废物处置费,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向辖区诊所收了960元医疗废物处置费因此,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经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许可违法对上诉人收集、贮存医疗废物并每年获利360元属违法收医疗废物处置费欺诈上诉人。上诉人只有向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法定义务,而没有向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法定义务。有关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违法问题,上诉人对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和广安区生态环境局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已由广安区人民政府受理,向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的投诉至今还没收到回复。
       被上诉人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1年3月与上诉人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第一、该合同第五条(一)2、3、4”要求上诉人把医疗废物运送到被上诉人处 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上诉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只能贮存在自己的医疗废物暂存点,上诉人没有专车、运输专业人员和法定义务运送医疗废物到被上诉人处。上诉人只有向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法定义务。
    第二、该合同(二)乙方责任1、向甲方提供适宜数量的医疗废物暂存点,确保甲方的医疗废物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6月28日签署的《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不能作为本案事实认定的证据使用,并且《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的合法性还有待纪委监委、财政局和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和判决。因为《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只明确了被上诉人有医疗废物暂存点,而没有明确被上诉人的医疗废物暂存点可以收集贮存(暂存)对外(包括上诉人)的医疗废物。上诉人也有依法设置的医疗废物暂存点(详见医疗废物处置室照片证据),无须相关部门审批,只能存放上诉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广安区生态环境局、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已证实被上诉人属无证收集、贮存(暂存)上诉人的医疗废物。同时也证实了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确定被上诉人的医疗废物暂存点收集、贮存(暂存)对外(包括上诉人)的医疗废物也是违法的。因此,被上诉人的医疗废物暂存点只能收集、贮存自己及其医联体或医共体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因被上诉人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收费项目还得经发改委或医疗保障局批准。被上诉人的医疗废物暂存点对上诉人收集、贮存医疗废物必须经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许可,若收医疗废物处置费也要经广安市发改委依法批准。
        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5705号民事判决书对以上事实和法规视而不见,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5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21年3月签署的《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合同》侵犯了上诉人医疗废物处置的合法权益,还存在违法无效且存在欺诈应予以撤销,判决被上诉人违法利用财政对公账户收上诉人的医疗废物处置费360元未交给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应予以退回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判决,谢谢!相关链接:
1、广安区人民法院以法官会议枉法判决规避主审法官的法律责任?-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bbs.mala.cn/thread-162471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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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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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10 22:07
该案涉及到全国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依法处置,有巨大社会影响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10 22:07
明天上午9点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直播。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11 11:33
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收到投诉举报不依法立案查处,而以《信访条例》违法办理-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bbs.mala.cn/thread-16255777-1-1.html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11 14:55
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今天开始不对外收医疗废物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11 14:56
已打12345和广安市生态环境局电话2508370投诉了,各位同仁遇到不收医疗废物就打以上电话投诉,看相关部门又怎样解决

发表于 2022-1-12 10: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12 11:54
广安市内这些相关部门在干啥?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12 12:42
昨天已开庭审理,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迅速判决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14 11:22
还没依法判决哦

发表于 2022-1-16 10: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20 15:50
还没依法判决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20 20:29
坚持人民至上,维护生态环境民生福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原则,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治理力度,以司法方式促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健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全面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坚持生态优先,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生态优先,在案件事实查明、生态修复等方面充分尊重自然规律,灵活运用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推动受损生态环境有效恢复。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通过公正裁判,将经济发展、人的活动控制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能够承载的限度内,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坚持系统保护,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注重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以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重点流域为单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治理和保护。建立健全与检察、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生态环境治理协调联动机制,以司法裁判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增强环保意识,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坚持以法治作为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综合运用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法律责任,加大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统筹推进生态环境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贯彻落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

发表于 2022-1-21 18: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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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2-8 15:09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还未出炉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2-8 18:11
拖了一个月了还没判决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2-8 22:28
法官觉得案情简单,为什么还没出具判决书哦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2-9 21:50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2-12 17:16
春节完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2-13 11:53
运送医疗废物不是儿戏哦,法规政策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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