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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ingminbx

9岁儿童惨招分尸 嫌犯逍遥法外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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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2-10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9岁儿童惨招分尸 嫌犯逍遥法外(二)

残 杀 儿 童 案 情 况 反 映 对黄学东的行为的分析

我们认为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存在证据收集不全面,侦查不力的问题,请予以关注。

目前,本案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王娅林已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娅林已经承认其杀害卢雨的事实。基于犯罪嫌疑人黄旭东(王娅林的丈夫)在搜查前匆忙将带有血迹的卢雨衣物和自家毛巾被以及报纸、绳子等扔进垃圾通道的事实,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同时以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对黄旭东提请逮捕,但是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提请的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批准。然而,种种证据均能证实黄旭东不但知情不报,而且为了掩盖其妻子王娅林的犯罪事实而将物证丢弃。现将情况一一说明如下:

一、事实:卢雨的部分尸体被发现隐藏在黄、王家的沙发中。
发现经过:20031129日晚6时左右(已案发整整一天),公安干警和热心群众对案发的居民楼逐一检查。在搜查黄旭东、王娅林的家时,天已黑,但黄旭东竟未开灯,而且紧张的不断整理沙发的防尘布,并且两次把沙发的座位拉起来以示未发现任何物件。在搜查人尚未发现可疑迹象的情况下,黄旭东佯装自言自语地说:“我在后面做饭,有人进来我都不知道。以后我在后面做饭都要把门关好,如果有人把人杀了甩在沙发下我都不知道。” 黄旭东第三次将沙发的座位拉起来时,旁边的群众XXX觉得他的举动可疑,就垫起脚看了看,被黄察觉,黄随即匆忙地将沙发座位放下。事实上XXX也未看清楚,随即离开。这时有人在垃圾通道发现了带有血迹的卢雨衣物、毛巾被、绳子等,并大声呼喊,引起100多位在场群众的骚动。在发现被害人衣物的喊叫声传出后不久,黄旭东突然大声说:“找到了、找到了,在沙发下面。”(该事实有XXXXXXXX证明)
质疑:在搜查人尚未对其怀疑的情况下,黄说“…如果有人把人杀了甩在沙发下我都不知道。”并且黄有一系列围绕沙发的紧张举动。而被害人的尸体确在沙发座位下。这难道是一个巧合吗?好一个“此地无银三百两”!在被害人衣物被发现,公安部门即将进行正式全面搜查前,黄被迫称在沙发下发现被害人尸体。然而根据目击证人XXX反应,黄第二次将沙发座位拉起来比较高,在黄的位置足以看清沙发座位下的任何东西,而黄竟佯装什么都未发现。这难道不足以证明黄事先知情,而在群众搜查中企图竭力掩盖犯罪证据,或者如果实在无法掩盖也佯装并不知情吗?
我们认为,黄旭东知道被害人尸体在沙发里,其一系列的行为说明其内心思想斗争激烈,行为紧张。在楼下群众发现被害人衣物的喊叫声传来时,因为“纸包不住火”而被迫报告在沙发下发现被害人尸体。

二、事实:据办案民警讲犯罪嫌疑人黄旭东在公安机关最初审查时拒不承认丢弃了物证;后才承认,这些物证原是放在床下的,只是在公安机关同意非正式逐一搜查涉嫌居民楼几分钟后,黄声称担心有人陷害,于是回家先自行搜查,发现物证后匆忙将其扔进垃圾通道,只是辩称他不知是被害人的衣物。(该事实有黄的供述及办案民警和群众XXX的证明)
质疑:黄交代因担心有人陷害,所以先自行搜查。而当时大家并不知道卢雨被害。如果黄不是因为知道内情而心虚,为什么会有“被人陷害”的第一念头?而且为什么黄会认为自己可能是“被陷害”的对象?很“巧合”的是,黄“果然”在自家床下发现了带有血迹的小孩衣物和自家毛巾被。在楼下有100多群众和公安干警在帮助寻找失踪的卢雨,黄也知道搜楼的原因的情况下,黄竟辩称他没想到这是被害人的衣物,这难道不是明显的谎言?因为发现“被人陷害”,黄的第一反应是赶紧将有可能帮助公安机关破案的衣物扔掉,岂不违背常理?如果不是因为心虚,黄为什么在交代时前后不一? 黄丢弃物证时,王正在上班。王一回家便立即被公安干警拘留。然而王起初交代是她丢弃的物证。合理的推测是他们夫妇在被捕前已经串通好做伪证。

三、 事实:在黄旭东家发现被害人尸体后,民警问谁是黄旭东,黄竟回答:“我爱人在上班。”(该事实有群众XXX及在场民警的证明)
质疑:在没有任何人问及他妻子的情况下,为什么黄的第一反应就是提到他妻子呢?黄的言不答意难道不是因为他知道妻子的作案事实而心虚,以至于掩饰不住内心的慌张吗?

四、 事实:卢雨被害后,罪犯在家里的卫生间将卢雨头颅残忍地割掉,企图分尸灭迹。后头颅在其家衣柜中发现。而且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客厅和卫生间的墙上和地下发现有血迹,虽然案犯曾尝试清洗案发现场,但依然明显。黄声称他于己于1128日下午550回家,吃完晚饭后于8点过离家去城里陪儿子(同他的爷爷奶奶住在一起)睡觉。王于9点过下班回家。次日黄去王父母家吃中饭,然后于中午1200左右回家,此时其妻王犯已不在家。所以他声称并不知情。
质疑:黄声称的行踪都只有他的亲戚能作证。我们怀疑其有效性和合法性。因此黄根本就不能证明他在卢雨被害后没有与王娅林同时在家过。从常理看,一个30多岁的男子会在周末(星期五)把妻子一个人留在家而去陪读高中的儿子睡觉,这也很难让人信服。即使如黄声称,案发后,黄也至少回家两次,在家前后逗留几个小时,难道黄竟然没在其只有三、四十平米的家中发现任何异常迹象,包括客厅和卫生间墙上和地下的血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但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尽管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没有供述黄旭东知道王娅林杀害了卢雨,但以上种种证据证明黄旭东明知王娅林杀害了卢雨,但他隐瞒事实,并丢弃了重要的物证,已经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遗憾的是公安机关仅仅停留在嫌疑人的供述上,并未对有些关键证人进行询问,导致对黄旭东的逮捕申请未被批准。

卢雨被残害后经媒体披露在乐山市引起强烈反响,给未成年人的家庭带来极大的阴影和恐慌,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特别是黄旭东未被批准逮捕解除刑事拘留后,知情群众无不感到义愤,呼吁司法机关依法查明真相,为被害人申冤,维护法律的尊严。

发表于 2004-2-10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幼童卢雨分尸案到小城乐山的百姓 第一,百姓的无奈 公安局是唯一的公诉人。被害人家属无权过问办案过程。人命关天,无权无势的老百姓欲哭无泪,投诉无门。如果真的有钱权交易,只要侦查敷衍一下,证物,证据少交几件,检察院,法院就会“公事公办”的减刑,甚至放人。黄某亲手销毁血衣等犯罪证物,却免于刑事拘押,就有网开一面之嫌。在金钱和关系的庇护下,免死或缓刑都可以“待价而沽”。恐怕杀人分尸,凶狠残暴的女犯此刻正躲在囹圄里嘲笑法制的软弱,展望着可以逍遥法外的日子。 第二,百姓的恐惧 黄某,这个双手沾染了幼童卢雨的鲜血的犯罪嫌犯在朗朗青天下,每天和无辜的市民,和卢雨的家属擦肩而过。这是一个行走的噩梦。正义和善良被无情的践踏,法律的尊严被铜臭所玷污。人民渴望司法公正,却更惧怕权势,金钱的力量。挺身而出的勇气遭到打击,维护正义的真诚被失望所泯灭。世道人心,目击者、知情者被这种“黑箱作业”的悍然不公而震惊,震慑,而不敢站出来在法庭仗义直言。这个行走的噩梦,将徘徊于每一个有良知的人心中,发酵人们心中对社会不公,钱(权)大于法的不满,痛恨和恐惧,直至罪犯被刑之于法。这种民愤的郁积和发酵,是社会动荡的隐疾和病原。民愤不平,国之不久。 第三,百姓的期望 听说此案至今未判,但背后的传言已经在小城沸沸扬扬。案情看来脉络清楚,似乎早该判决。但使此案推迟至今的复杂背景是什么呢?因为嫉妒杀害幼童,且企图毁尸灭案,这已经不是一时的冲动杀人。杀手的预谋和狠毒恐怕在全四川近年来的命案中也不多见。相信其震撼力足以令所有有未成年的子女的父母揪然心悸。九岁的男孩,九年的教养呵护,点点滴滴,父母亲友的关爱期盼,积爱之深,足以融化任何冷漠的眼神,伤逝之痛,更可倾湖海之泪以涤灵魂。百姓的期望不外乎,罪犯必须严办,善良得到保护,正义得到伸张,法制真正成为人民安全的保护伞,而不被金钱、权势所挟持。从而,每个有良知的人都能坦荡而无畏的自问:
我是一个执法人员,我该怎么做?
我是一个知情者,我该怎么做?
我是一个新闻工作者,我该怎么做?
我是一个政府官员,我该怎么做?
我是一个孩子的母亲,父亲,我该怎么做?
我是这个可爱的男孩--卢雨的同龄人,我该怎么做?
我是对祖国、未来充满希望的人,我该怎么做? 卢雨,我亲爱的孩子,我能为你做些什么? (本人以前对乐山的了解,仅限于美丽祥和的大佛,而这起凶残的命案才真正让我对乐山有了一份真实的了解。每个有社会责任心的人都应该关注这起案件的判决,希望司法公正真正还我心中的乐山一份美丽祥和)

月夜

月夜

发表于 2004-2-9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zhuan

看了这篇文章,心里很难受,是一种说不出的难受。 一个正象花一样的小生命就这样被无情的残害了,死后还被残忍的肢解分割。呜呼哀哉,我想象不出有什么样的人对这样一个幼童会怀有如此刻骨铭心的仇恨,非但要置之于死地,死后还要如此糟蹋他的身体…. 杀人凶手真是丧尽天良,灭绝人性,手段极其残忍,心理极其变态。 卢雨已经走了,而卢雨的家人却仍然无时无刻不在饱受痛失亲人的折磨和煎熬。凶手扼杀肢解的不仅是一个幼小的生命,而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和幸福:人到中年的父母痛失爱子,年老的外婆痛失爱孙。对为人父母者,养育孩子的艰辛和丧子之痛是多么的刻骨铭心,时光的流逝也难以磨平这巨大的伤痛。 死者也已矣,活着的亲人还在为卢雨奔走呼告:只有那些参与犯罪的罪恶的灵魂被送上法律和道德的审判台,受到法律的严惩,卢雨的在天之灵才能安息。在此文列举的种种事实中,黄某既有协同作案的时间和动机,也有暴露出的种种语言和逻辑的破绽。遗憾的是在如此明显的犯罪事实和人证物证面前,涉嫌包庇和帮助其妻毁灭杀人证据罪的黄旭东还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释放回家,至今仍逍遥法外。这对我们正常的逻辑是一个挑战:什么样的证据对於监察机关来说才算充足,才算有力?而公安机关仅仅停留在对嫌疑人的供述上,并未对有些关键证人进行询问也不符合法律程序。 鲁迅先生说过,"我向来是不惮于用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鉴于与本案有关的传闻,很难说明在黄某的所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后没有钱权的交易。如果真有这样不道德的交易,社会的基本的公理和正义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残杀儿童嫌犯可以逍遥法外,于法理不容,于天理不容。 我们很多人包括司法工作者都已经是为人父母或将会为人父母,很多人有和卢雨年龄相仿的孩子。卢雨在他本不该离去的花一样的年纪,正是和他同龄的孩子在校园里无忧无虑的学习,玩耍,成长的时候。卢雨的同龄人依然在享受成长的快乐和家庭的温馨,卢雨却不幸地成为谋杀案的受害者。姑息残害卢雨的凶手,这让我们如何安然面对我们的孩子:卢雨的不幸又将会降临到哪个无辜的孩子头上? 让我们富有良知和正直的人们包括司法和新闻工作者一起谴责罪犯,一起伸出我们的双手给卢雨的家人以道义上的支持和援助,严惩凶手,给我们的孩子提供一个健康安全成长的环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杀人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发表于 2004-2-9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zhuan

看了这篇文章,心里很难受,是一种说不出的难受。 一个正象花一样的小生命就这样被无情的残害了,死后还被残忍的肢解分割。呜呼哀哉,我想象不出有什么样的人对这样一个幼童会怀有如此刻骨铭心的仇恨,非但要置之于死地,死后还要如此糟蹋他的身体…. 杀人凶手真是丧尽天良,灭绝人性,手段极其残忍,心理极其变态。 卢雨已经走了,而卢雨的家人却仍然无时无刻不在饱受痛失亲人的折磨和煎熬。凶手扼杀肢解的不仅是一个幼小的生命,而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和幸福:人到中年的父母痛失爱子,年老的外婆痛失爱孙。对为人父母者,养育孩子的艰辛和丧子之痛是多么的刻骨铭心,时光的流逝也难以磨平这巨大的伤痛。 死者也已矣,活着的亲人还在为卢雨奔走呼告:只有那些参与犯罪的罪恶的灵魂被送上法律和道德的审判台,受到法律的严惩,卢雨的在天之灵才能安息。在此文列举的种种事实中,黄某既有协同作案的时间和动机,也有暴露出的种种语言和逻辑的破绽。遗憾的是在如此明显的犯罪事实和人证物证面前,涉嫌包庇和帮助其妻毁灭杀人证据罪的黄旭东还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释放回家,至今仍逍遥法外。这对我们正常的逻辑是一个挑战:什么样的证据对於监察机关来说才算充足,才算有力?而公安机关仅仅停留在对嫌疑人的供述上,并未对有些关键证人进行询问也不符合法律程序。 鲁迅先生说过,"我向来是不惮于用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鉴于与本案有关的传闻,很难说明在黄某的所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后没有钱权的交易。如果真有这样不道德的交易,社会的基本的公理和正义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残杀儿童嫌犯可以逍遥法外,于法理不容,于天理不容。 我们很多人包括司法工作者都已经是为人父母或将会为人父母,很多人有和卢雨年龄相仿的孩子。卢雨在他本不该离去的花一样的年纪,正是和他同龄的孩子在校园里无忧无虑的学习,玩耍,成长的时候。卢雨的同龄人依然在享受成长的快乐和家庭的温馨,卢雨却不幸地成为谋杀案的受害者。姑息残害卢雨的凶手,这让我们如何安然面对我们的孩子:卢雨的不幸又将会降临到哪个无辜的孩子头上? 让我们富有良知和正直的人们包括司法和新闻工作者一起谴责罪犯,一起伸出我们的双手给卢雨的家人以道义上的支持和援助,严惩凶手,给我们的孩子提供一个健康安全成长的环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杀人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发表于 2004-2-10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理何在

对一个无辜, 幼小的生命下此毒手。 人神共愤。 期待司法部门给一个公正的判决,否则不足以平民愤。

发表于 2004-2-10 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pingminbx)9岁儿童惨招分尸 嫌犯逍遥法外 (一...

罪犯的心理和手段令人不寒而栗。仅仅出于妒忌就可以杀人害命,而且针对天真无邪的儿童。这种人留在社会上只会继续祸害其他人。强烈呼吁严惩凶手及帮凶!

发表于 2004-2-10 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婆在家杀人,丈夫会没一点责任!?这个调查结果令人难以信服。
HBR

发表于 2004-2-10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者的丈夫会不知情,令人难以置信。

发表于 2004-2-10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上贴本想说乐山,结果写成了大同,刚刚旅游回来。不过我会在北京帮忙找找有没有记者愿意报道此事。不能让人命关天的大案也变成钱、权交易的游戏。

 楼主| 发表于 2004-2-10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么多关注此案的善良人,让我们在对逝去的卢雨悲痛和对丧尽天良的杀人犯愤恨的同时还不至于绝望。“人间自有正义在”。但愿卢雨的家人在此悲痛欲绝之时也能感受到这一线希望。若有线索的话,请热心的“京华”大侠与卢雨的家人联系。联系电话请见(一)。谢谢。

发表于 2004-2-9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我们的社会就是这样一个权大于法的社会,就是一个毫无良知的社会!在权利面前我们只能低头,只能听之任之?我们的执法部门什么时候能够独立于权利之外,能够真正的只面对法律,面对自己的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我们的社会需要法律,更需要一个监督法律实施的体系。我们不能只进行自我监督。

发表于 2004-2-9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理何在? 铁证如山, 却放任罪犯逍遥法外. 是我们不相信司法的公正吗? 还是权能买法, 钱能通天?

发表于 2004-2-9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后心里既悲伤又气愤. 黄某人明摆着与此案有牵连,岂能让其逃脱??? 其妻更是伤天害理,不杀难解我心之怒!!!

发表于 2004-2-9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因妒生恨,以残忍杀害幼童为报复,如此丧心病狂,不杀之不足以平民愤。


协从欺瞒,显见其罪恶昭昭而逍遥,反观司法公正,怎不叫天地良心黯然。

发表于 2004-2-11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身处一个权大于法的社会,我能说些什么?哀莫大于心死.


希望他日壮志饥餐贪官肉,笑谈渴饮酷吏血。待从头、收拾旧河山,朝天阙.

发表于 2004-2-9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间自有公道在,要让那些想利用权力和金钱去逃脱正义的惩罚的人在全社会的关注下发抖,让那些见不得人的勾当暴露在阳光下,我们呼吁社会公正,严惩冷酷无情的凶手和帮凶!

发表于 2004-2-18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将事情的详细经过发送E-MAIL告知我:scliutao@126.com.。我们可以作采访

发表于 2004-2-18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名新闻记者,可以和你联系!13348805822

发表于 2004-2-17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公正的吗?
KFC

发表于 2004-2-17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惨惨惨惨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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