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凤凰大道发生一起故意驾车伤人案件,肇事驾驶人被行政拘留10日等处罚!!!近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公安分局处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对肇事驾驶人龙某明处以行政拘留10日等处罚。
2021年12月7日13时28分许,广安交警一大队值班民警接到广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在广安市广安区凤凰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请立即处警。”
接到指令后事故处理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勘查发现,被撞击的车牌号为川XL29**的二轮摩托车倒在公路边沿,在摩托车旁边躺着一个中年男子,昏迷不醒。民警随即拨打“120”将伤者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广安医院抢救。
随后,一个围观市民指认前方约200米外停放的车牌号为川XL1**Y的白色轿车就是肇事车辆。民警经现场勘查、痕迹物证对比,证实群众所指的白色轿车确系撞摩托车的肇事车辆。
疑问同时产生: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为什么离现场200多米远?为查明原因,民警调取了川XL1**Y驾驶人龙某明的行车记录仪和车辆行驶轨迹。记录显示,龙某明驾驶川XL1**Y白色轿车从广安市区“中桥美好家园”行驶至“前进美好家园”,在停留片刻后,又将车开至皂角路守候。在发现雷某忠驾驶的川XL29**二轮摩托车朝“前进美好家园”行驶后,龙某明便驾车跟踪行驶。当车辆行驶到凤凰大道,龙某明驾驶的车辆由每小时60公里增速到每小时90公里,并直接撞击摩托车,停顿片刻又向前行驶一段距离后才停车。
办案民警经过详细调查取证,用掌握的案情证据对肇事驾驶人龙某明做了大量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最终突破了他的心理防线,龙某明对故意开车撞击摩托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此案于2021年12月14日移交至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办,近日侦办终结。经对伤者雷某忠进行伤情鉴定,当事人龙某明已构成故意伤害行为,依法对其做出了行政拘留和承担此次事件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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