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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辩 论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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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辩 论 意 见--代理人胡代国
尊敬的法官:
      申请人王建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请求是:撤销内江仲裁委员会(2021)内仲裁字第031号裁决的第(一)项“驳回王建波的仲裁请求”及第(三)项周明中的“本案仲裁费用5395元由王建波承担”;判决被申请人曾X 退还申请人王建波9万元投资款及其利息(从本案申请之日起,利息的基本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仲裁费5395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认为:内仲裁字第031号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错误,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四川天添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内江市隆昌片区没有依法取得内江市场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该公司及其代理商在内江隆昌片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通过所谓的《合作协议》收取王建波的投资款,该《合作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该协议依法应当无效,涉案裁决对此认定事实不清。这是裁决书的第一错误。
第二,裁决书从第13页末有关“仲裁庭在庭审中查明了如下事实,并予以确认”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有关“1、2016年7月26日。曾X与四川天添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区域代理商合作协议》以及2、2016年12月11日,曾X与王建波签订了《四川天添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开拓内江市隆昌片区代理合伙人合作协议》”过程中,公司及其代理人曾X均未取得内江市流程片区的营业执照。特别提请法官注意的是,第一份协议上公司的公章没有编码,该公章不是国家规定雕刻的公章,事实上,申请人提供给仲裁庭的证据证明:该公司因为合作人举报投诉,媒体曝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注销。前述事实证明,两个协议均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达到被申请人的举证目的。裁决书“确认”曾X出具的两个协议的合法,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是裁决的第二错误。
第三,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属于实施细则,具有可操作性。《办法》第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曾X因未取得营业执照及行政许可,其通过所谓两份协议收取王建波的投资款,从事电子商务商业经营活动,其行为违法,涉案协议无效。但是,裁决书第15页却不支持王建波的观点,裁决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认定属于“管理型”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作出完全错误的解释及其裁决。这是裁决错误之三。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根据情书规定,申请人认为,本案签订合作协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16年12月11日,涉案《合作协议》的效力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案而言,因为公司及其代理商在内江市隆昌片区未取得“营业执照”,而要求王建波投资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和他人【王建波】的利益。故,涉案《合作协议》依法无效。裁决书对此认定事实不清,对法律法规理解错误,故而作出错误裁决。
第五,《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前述规定,涉案《合作协议》因无内江市隆昌片区的“营业执照”作为前提基础,不仅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违背公序良【公序良俗是什么意思: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性】
根据上述规定,因为被申请人及其天添薪公司在内江市隆昌片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收取王建波的投资款,其《合作协议》因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违背公序良俗,涉案《合作协议》依法应当无效,涉案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第三款有关“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的规定,申请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裁决,支持王建波的全部请求事项。
此致        
本辩论意见由王建波的代理人安岳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胡建、胡代国书写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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