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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申请撤销裁决的辩 论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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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 论 意 见--
尊敬的法官:
     建波请求撤销内江仲裁委员会(2021)内仲裁字第031号裁决的第(一)项驳回王建波的仲裁请求及第(三)项中的该案仲裁费用5395元由王建波承担;判决被申请人曾X退还王建波9万元投资款、仲裁费5395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曾X负担。
    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的依据是:被申请人曾X及其所依附的天添薪公司,没有获得内江市隆昌片区开拓电子市场的行政许可及营业执照,曾X打着公司招聘与王X签订《合作协议》收取所谓的平台资产费15万元,该《协议》因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和他人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无效,收取的款项应当退回。而裁决驳回王X的请求,该裁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六项规定中“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涉案《合作协议》属于两个自然人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属于管理型规定,不属于效力型强制规定。......因此,裁决认定该《合作协议》有效,依法应当维持。
本案经过审理,法官总结了争议焦点:内仲裁字第031号裁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该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是否应当撤销该裁决?
围绕上述焦点,申请人发表如下论点论据:
第一,在裁决书第13页末有关仲裁庭在庭审中查明了如下事实,并予以确认”的结论,是完全错误的。
      一是曾X举证的2016726日。曾X与四川天添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区域代理商合作协议》不具有真实性,不具有合法性。
      申请人特别提请法官关注:该协议上的公司公章是假的,不是公安局市场局批准指定特许企业雕刻的公章,因为该公章上没有编码及其防伪标识。例如,我刚刚提供给法院的出庭函上的公章是在市场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行政服务大厅申请雕刻的,该公章上就有编码,有防伪标识。根据前述事实,被申请人出具的证据第一份合作协议达不到其举证的目的,裁决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是裁决认定“20161211日,曾X与王建波签订了《四川天添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开拓内江市隆昌片区代理合伙人合作协议》有效”也是认定是错误。因为,公司及其代理人曾X均未取得内江市流程片区的营业执照。特别提请法官关注的是:该签订《合作协议》的依据是打的天天薪公司的招牌,协议内容的表述还是天添薪公司的招牌,其平台价值15万元,也是天添薪公司的招牌
请问:(一)为什么《合作协议》的甲方不是天添薪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而是曾X自然人?这样签订的《合作协议》完全不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民法典》有关公平公正的规定
(二)天添薪公司的经营平台在成都地区,其在内江隆昌片区就连营业执照也没有,哪来平台价值资产?,既然没有任何平台资产,一个自然人凭什么收取另一自然人的平台费?因此,申请人认为,该《合作协议》带有欺骗性,不具有合法性。
(三)王X签订协议投资的预期目的是为了赚钱,其结果因为该《合作协议》本身就是骗人的,所以,王X投资9万元,还投入劳动力人力花车旅费,为曾X所谓的开拓市场摇旗呐喊,不但没有挣到钱,反而亏血本9万元。
综上事实,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书确认X出具的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显失公平,完全不符合《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这是裁决的第二错误。
第三,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属于实施细则,具有可操作性。第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曾X因为未取得营业执照,其通过所谓两份协议收取王建波的投资款,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其行为违法,涉案协议无效。被申请人辩称:没有业业执照不等于《合作协议》无效。裁决书第15支持了被申请人的主张,驳回王建波的观点。申请人认为。裁决作出解释完全错误。这是裁决错误之三。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认为,本案签订合作协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161211日,涉案《合作协议》的效力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案而言,因为公司及其代理商在内江市隆昌片区未取得营业执照,而要求王建波投资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和他人【王】的利益。故,涉案《合作协议》依法无效。裁决书对此认定事实不清,对法律法规理解错误,故而作出错误裁决。
第五,《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前述规定,涉案《合作协议》因无内江市隆昌片区的营业执照作为前提基础,不仅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违背公序良【公序良俗是什么意思: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性】
根据上述规定,因为被申请人曾X及其天添薪公司在内江市隆昌片区未取得行政许可及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收取王建波的投资款,其《合作协议》因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无效,涉案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支持王建波的全部请求事项。
20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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