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7124|评论: 1

[法律咨询] 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迟到一次扣一千」事件,如何看待此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1-15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当前网络热议的部分事件,这里从个人的角度说一下“与众不同”的看法。之所以“不同”,那就是抛开别人都提过的观点,说一说他人可能没有提及的观点。已经提及的甚至网络上高赞的观点,这里就不予累述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络上去查阅。
特别强调,以下“看法一点”:个人观点,未必正确,亦不完善,只说“不同”。
【实事一角】
近日,安徽合肥子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小程离职时结算当月工资,因3次迟到,公司规定每次罚款1000元,被扣除3000元,只拿到了2017元。他越想越不对,便联系了媒体,但公司常务副总许总却拒绝采访还让记者“滚蛋”。该公司另一位股东李总就此事道歉,称许总性格比较急躁但不是坏人。除了小程之外,还有其他员工反映公司拖欠了他们的工资。随后,合肥市劳动监察部门赶到该公司介入了调查。(来源:网络)
【看法一点】
具体如何处罚,这里不提。只说可能存在的违法用工行为。
1.用人单位没有罚款权!
尽管《劳动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员工旷工以及迟到如何处罚的条款,但对劳动报酬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笼统地规定,迟到一次扣发一千,属于违法行为(除非工资非常高)。
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对违反纪律的职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其中,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第十九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事实上,单位应依法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如果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出现考勤不达标、违纪等情况,可依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经济方面的扣减。但扣减款项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扣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迟到、没完成工作量等原因被单位罚款,劳动者可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和钱包。“罚款”是种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不具“罚款权”。
因此,即使公司的关于迟到扣款的规章制度合理合法,那么如果按照扣发3000元计算,依照扣款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的规定,员工的工资应该不低于15000元才行。
关于扣发工资,相关阅读:用人单位要扣工资,合法吗?
2.规章制度的合理合法性!
再说规章制度是否合理的问题。我们说,公司的一份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取决于规章制度的内容合理合法,规章制度的制订流程合理合法,规章制度的告知、通知员工的方式方法合理合法,等等。那么,这里的“迟到一次,扣发一千”的规章制度到底合法与否?
我时常认定一个观点,公司管理免不了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但是,制定的规章制度又不能严刑峻法,达到苛责程度。案涉的扣发工资行为是公司以员工迟到为由进行的处罚,除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要求外,用人单位单方的扣发工资行为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且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其中“依法”包括规章制度的内容依法和制定程序依法两个方面。劳动法律是社会法,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是国家调控劳动关系的最基本要求,不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改变强制性规定的最低要求。本案中,“迟到一次,扣发一千”,无疑规章制度给予了公司可轻易扣款罚款的便利,明显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对于限制劳动者权利或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均不应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加强管理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保障,但这种管理应当在法治的范围内和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正常履行劳务义务为目的,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需要军事化管理,不需要严刑峻法,任何人均难免犯错或失误,适当的批评教育或处罚,给予改正的机会,才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法,才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迟到固然不对,但尚达不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的严重程度,更达不到公司主张的“迟到一次,罚款一千”的苛责程度。公司径行罚款3000元行为的依据不足。
3.事情一码归一码,不能混为一谈!
如果真如这位老总所说,经常以喝酒、找猫等理由迟到,而且一迟到(早退、旷工)就是270分、150分、480分,那确实这位员工很离谱。要我说,辞退也不为过
但是,即使要以严重违纪辞退,也应该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员工手册为依据。至于什么样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能够作为依据,这里就不予详述。总结起来就三大点:一是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内容合理合法,不能有悖于法律法规;二是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制定流程必须合理合法;三是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告知、通知员工的工作必须做到位。
另外,考勤中还有周末上班的情况,这个也是一个问题。究竟是属于周末换休制,还是属于周末加班?又是否支付加班费?因此,不能将违法罚款与员工严重违纪混为一谈。
律说实事.jp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36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