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劳动仲裁前,公司没有将解除龚某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但仲裁裁决后,没有提起诉讼前,公司如果已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通知了工会,工会同意公司解除与龚某的劳动合同,那么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合法,无需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2015年5月18日,公司、龚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智能手表;合同期限从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2017年5月19日,公司、龚某又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 2017年5月18日,公司、龚某另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行政)》,第5条约定乙方(指龚某)同意甲方(指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或依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2018年3月,公司因业务调整,下发通知要求相关员工到新的岗位报到。 因龚某没有去新岗位报到,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和27日,两次向龚某发出书面《通知》,通知龚某前去工业旅游和电子商务部报到并熟悉销售业务流程,投入工作参与运行管理,提升本职工作智能手表研发生产相关钟表综合技能。《通知》明确告知龚某,“如仍然未能按时到岗工作且没有考勤记录的,公司将依据《员工手册》制度和考勤管理规定处理”。 收到公司的两份《通知》后,龚某仍然不去新岗位报到。2018年3月26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龚某: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17.5.19-2018.5.19),因下列原因公司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1.你本人3月13日没有明确执行公司【公司人事12号文件】规定临时调整工作的安排,并且无任何正当理由向公司申请不到岗的原因;公司在3月19日和3月27日共向你发送2次书面到岗通知,你仍然不按通知书期限到新岗位学习工作技能。2.经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多次与你谈话,你仍然拒绝服从工作安排,你的工作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章劳动纪律奖惩制度第五条例第6条、第12条,第19条规定给予即时解聘双方劳动合同。请你于2018年3月28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离职手续,逾期没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者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按即时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及自动离职处理,同时不予结算工资。特此通知!” 另查,公司已成立工会。公司《员工手册》第五章第四条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第九章第五条规定:“有以下行为的,公司视为严重违纪将给予即时解雇:…6.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主管明确的指示或者有期限的命令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从指挥的。…12.合同期间,累计旷工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 2018年5月28日,龚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月17日,仲裁委认为公司单方解除与龚某的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工会,程序违法,故裁决公司向龚某支付赔偿金。 2018年7月25日,公司向工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将解除与龚某的劳动合同决定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公司工会于2018年7月30日答复公司,同意公司与龚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公司不服裁决,故提起本案诉讼。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调岗的合法性此处不予讨论)劳动仲裁前,公司没有将解除与龚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程序违法。但仲裁裁决后,本案诉讼前,公司已经通知了工会,工会同意公司解除与龚某的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公司在本案起诉前已经补正了相关程序,根据该规定,公司解除与龚某的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无需向龚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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