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您好: 针对您咨询的“噪音问题”,我局已收到,现将相关问题作如下回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版)在网络上能够查询,《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为目前适用的最新版,其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上能够查询,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主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请在其相关官网查询。 2、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附录C,了解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内)的环境噪声水平,评价是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监测点一般设于敏感建筑物户外;不得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监测时,应窗户全开,并采用较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限值低10dB(A)作为评价依据。 3、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6.2测点选择中 c)条“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的要求:测点距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离地面1.2~1.5m高”。 4、在敏感建筑物内监测时,应尽量选择受到外界声源影响的房间进行监测。 5、对于是频发噪声还是偶发噪声的判定,应根据相关标准中的定义去确定。 6、2类声功能区夜间环境噪声限值为50dB(A)。如在敏感建筑物室外监测时,以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限值作为评价依据;如在敏感建筑物室内开窗状态下监测,应采用较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限值低10dB(A)作为评价依据。 在此,感谢您对南充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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