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行文,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1年1月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行文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5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6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7月,四川省广安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旗下**煤矿食堂发包给被告人郑行文的女儿郑某某、女婿杨某某经营。**公司与郑某某、杨某某就劳动关系事宜发生争议后,2007年至2009年,先后经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调解,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最终生效判决解除**公司与杨某某、郑某某的食堂承包合同,**公司向杨某某、郑某某支付补助费6000元,杨某某、郑某某搬出**煤矿食堂,并将该食堂交还**公司。2009年7月7日,**公司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2009年9月2日执行完毕。
2009年至2011年,郑某某、杨某某因不服前述法院判决,便委托被告人郑行文向**公司索要额外“补偿款”。被告人郑行文通过举报**公司经营的**煤矿违法占地、偷税漏税、违法生产等问题,使**煤矿被广安市广安区国土资源局、广安市广安区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调查处理,并以**煤矿生产污染环境,运煤车辆噪音扰民、泥浆遮挡机动车号牌等理由,封堵运煤车辆的通行道路,阻碍**煤矿生产经营,造成煤矿经济损失。被告人郑行文通过上述方式,向**公司索要“补偿款”199800元。**公司总经理即被害人兰某某为了**煤矿能够正常生产经营,避免煤矿遭受更大经济损失,2011年11月15日,被迫向被告人郑行文支付“补偿款”100000元。被告人郑行文将上述违法所得100000元交予郑某某。
同时查明,2021年1月5日11时许,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民警在广安市前锋区广兴镇蔡家村将被告人郑行文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取款凭条、仲裁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郑建波、杨某某、郑某某、付光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行文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行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行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明军
检察官助理 王 旭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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