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安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伙人李洪林,于2022年1月16日收到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现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答复相关内容我们进行书面答辩。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说2016年新城区B10-11/01/01号地块招标拍卖时已纳入当年的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储备库,纳入土地出让计划信息(附件1),纳入土地储备库的信息。他们虽是提供了2016年年度供地计划书,但该地块没有列入其中,而是其它地块的年度计划,何况在一、二、三审开庭时均未提供该地块2016年年度供地计划。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10.1供应计划公布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当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和相关媒体公开。他们没公开发布,我们在相关网站都搜索过,均没有查到该地2016年的年度计划。综上所述,事实说明根本就没有该宗地块的年度供地计划。 二、我公司要求依法公开2016年新城区B10-11/01/01号地块招标拍卖时,报名参与竞买的主体信息,每一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的信息,他们说向当时参与竞买的另一公司征询过,但未取得同意公开相关信息。国有土地拍卖时本应是公开、公平拍卖,另一公司既然要参加竞买,为什么不公开缴纳保证金的信息呢?公司不出示保证金原始凭据,有可能是国土资源局审核不过关或暗箱操作,但我们认为另一公司有可能就没缴纳,如若没有缴纳,另一公司怎么有资格参加竞买呢?这不是国土资源局的违法操作吗? 三、我公司曾申请公开“请求依法公开2016年新城区B10-11/01/01号地块招标拍卖时,现场开标的录像资料”。国土资源局说当时未制作或获取相关的信息。据我们清晰记得拍卖当时,拍卖现场参加的只有两家,他们明明录了像,怎么现在又说没有现场录像和获取相关信息呢?何况在一、二、三审时他们都提供了现场录像资料。在一审判决时就根据现场资料只有两家不足三家而认定为不符合正规拍卖程序属于违法行为、非法拍卖。这显然是歪曲否定事实、编造谎言。 四、我公司还向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申请公开“请求依法公开作出南国土资发[2016]55号《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分局宜宾市南溪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新城区B10-11/01/01号地块出让取消竞得资格通知》的依据且没收2500万元竞买保证金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听取申请人陈进申辩及听证情况”。他们说未对我公司作出过行政处罚。我们根据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宜宾市南溪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新城区B10-11/01/01号地块出让取消竞得资格的通知》,通知内容写清楚了是经南溪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由南溪区国土分局和南溪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取消我公司B10-11/01/01号地块的竞得资格,并没收保证金2500万元,这显然在说谎,明明是他们联合取消我公司的竞得资格、没收保证金2500万元,怎么现在又说未对我公司作出过行政处罚呢?岂不是自相矛盾、推卸责任吗?我们这2500万元保证金是缴给他们国土资源局南溪分局交易中心的,他们也出据缴纳保证金的收款凭据,既然没有作出过行政处罚,怎么又不退还给我们,这2500万元又去了哪里?明知他们违法、非法卖地,反把责任推向我公司,天下哪有这种无耻的道理。 发布人: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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