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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行政审批局不依法备案诊所执业登记破坏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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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8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7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诊所执业登记。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全国版清单》第75项)202175日颁布实施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一、具体改革举措(一)诊所设置审批。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全国版清单》第38项)(二)诊所执业登记。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全国版清单》第75项)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诊所基本标准,制定诊所备案管理的有关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诊所基本标准,按照备案管理相关程序,做好辖区内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广安区行政审批局局长周立伟邮政快递备案诊所执业登记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广安区行政审批局至今没给予一次性告知书,也没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请纪委监委依法监督广安区行政审批局的不作为违反政治纪律与中央不保持高度一致!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05 来源: 医政医管局

国卫办医发〔202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我委组织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以下简称《全国版清单》)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以下简称《自贸区版清单》)中涉及医疗领域的11项改革事项进行了具体细化,制定了有关落实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7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举措
  (一)诊所设置审批。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全国版清单》第38项)
  (二)诊所执业登记。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全国版清单》第75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诊所基本标准,制定诊所备案管理的有关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诊所基本标准,按照备案管理相关程序,做好辖区内诊所备案管理工作。
  (二)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政策,创新监管手段。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诊所纳入本地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监管。诊所要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并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自觉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鼓励各地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
  (三)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各地依法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

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举措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不再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02号)执行。(《全国版清单》第40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定期组织医疗机构校验,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二)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加强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与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相结合,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
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举措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程序按照《戒毒治疗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21〕5号)执行。(《全国版清单》第309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戒毒治疗资质,不得开展戒毒治疗。违法开展戒毒治疗的,要依法查处。
  (二)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定期对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校验。
  (三)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成熟的戒毒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及时将戒毒治疗开展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同级禁毒委报告。
  (四)加强对戒毒诊疗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管理。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
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举措
  申请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通过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申报系统在线提交。专家评审时限由90天压减至60天。(《全国版清单》第312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加强规划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规划管理,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批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情况、相关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水平和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既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开展情况等因素,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合理布局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医院及人体器官移植项目。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器官获取与移植管理规定,对涉及相关工作的全链条从业者以及捐献移植的全环节进行监管。重点对器官获取与器官分配领域情况进行评估,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开展器官移植工作的行政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撤销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防范打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违法犯罪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和联动机制。
  (三)完善监管机制。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健全信息化监管为主、随机飞行检查为辅,二者有机结合的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省级信息化监管平台开展信息化监管。完善移植器官的可溯源管理,对器官移植工作开展趋势预警、动态监测、数据交互与重点行为监测。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定期飞行检查。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举措
  (一)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推广电子化审批。(《全国版清单》第313项)
  (二)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不再提交医疗机构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电子化注册登记,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执行。(《全国版清单》第314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定期组织医疗机构校验,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进一步加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二)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加强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与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相结合,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血站设立及执业审批和单采血浆站
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举措
  (一)血站(含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立及执业审批实行网上提交申请材料,设立及执业审批时限分别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程序按照《血站管理办法》执行。(《全国版清单》第317项)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实行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执行。(《全国版清单》第318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强化监管结果公开和责任追究。
  (二)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推进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监管效能。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支撑,探索智慧监管,实现血液和单采血浆从采集、制备、检测到供应全流程可追溯管理。
  (三)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采供血机构监督管理举报、投诉机制。支持社会各界参与采供血机构监督,加强采供血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举措
  (一)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除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提出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时,不再要求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登记注册等信息应当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获取。(《全国版清单》第320项)
  (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并公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告知书,在受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机构申请时,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当场作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决定。(《自贸区版清单》第59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处方开具、合理使用、回收、销毁等各项规定,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处理。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要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电子化管理,实时统计和跟踪药品使用情况,掌握印鉴卡管理状态,实现全程闭环管理。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还应当通过合理用药考核工作,对辖区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最大程度避免流弊事件发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

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219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629


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双流区,泸州市龙马潭区参照执行),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改革任务

将《通知》确定的523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见附件1)和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见附件3)以及中央层面设定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的69项事项(见附件2)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纳入清单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列明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清单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内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以下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或办理登记注册的机关)推送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三)实行告知承诺(工作规范见附件4)。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下称“省政务共享平台”)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对应采取以下措施:1.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明确监管层级、完善监管举措,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2.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3.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4.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5.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鼓励各地各部门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配套措施

(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省市场监管局要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并在网上办事平台或门户网站完善涉企经营许可办理辅助查询功能,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企业设立登记后,市场监管部门(或办理登记注册的机关)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省政务共享平台,由省政务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二)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省大数据中心要牵头建立全省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全省各级审批部门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而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各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要积极理顺行政审批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及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关系,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各地各部门要完善监管方式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要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领域特点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对按程序修复信用,移除信用记录的申请人,要及时解除联合惩戒。

对我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的事项(见附件3),企业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两类方式取得的经营资格是否可以在区外开展经营活动,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相关部委对具体改革事项提出的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暨政务公开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牵头协调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商务厅负责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负总责,要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强化技术支撑。省大数据中心要适应“证照分离”改革的需要,做好省政务共享平台升级改造工作,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信息上下贯通、横向联通,同时全面对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与省政务共享平台建立、畅通数据双向交换通道,打通信息壁垒;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市级政务共享平台建立、畅通数据双向交换通道,打通信息壁垒。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省政务共享平台(信息从产生到归集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推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为部门实施审批和监管提供便利。

(三)依法推进改革。按照《通知》要求,对已调整的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要对与本地本部门职能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提出修改意见,按立法程序启动修改工作。司法厅要加强对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指导。

(四)抓好改革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本系统实施方案,对清单中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清单中的改革事项逐一落实主管部门,压实监管责任。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行清查,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全省版)

      2.中央层面设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四川自贸试验

      区版)

      3.四川省自行设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全省版)

      4.四川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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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28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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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1-28 13:26
国家、四川省的诊所备案政策出台7个月了,牛逼的广安区行政审批局可以不执行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3-1 13:08
法院已立案审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3-3 11:15
各部门按照《四川省“一网通办”能力提升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和《四川省“一网通办”能力巩固提升工作方案》总体部署,全面梳理一级指标,逐项细化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制定市级部门和县(市、区)、园区责任清单,及时分解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加强统筹推进,全面提升了“一网通办”能力。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3-9 16:27
马上3月21日下午开庭审理广安区行政审批局不依法作为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3-14 11:14
持续关注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3-17 18:57
还有3天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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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3-17 18:58
还有3天开庭

发表于 2022-3-20 11: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3-20 11: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3-9 16:27
马上3月21日下午开庭审理广安区行政审批局不依法作为

在哪个地方开庭?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3-20 11:20
奎阁经开区法庭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3-20 15:26
广安区行政审批局该依法被问责了

发表于 2022-3-20 16: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大桥车检站对面那个行政法庭吗?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3-20 17:40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3-21 13:04
春夜喜雨,春雨让万物生长,但春风扫走了黄叶和落叶,春雨让盛开的花朵凋谢,有的花朵凋谢后逐渐变成了果实,这是自然规律。法规政策改革也是一样,触犯了地方利益集团或权贵的利益就难执行落实,只有行政相对人依法投诉或信访或舆论监督,甚至民事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才能让为民的法规政策开花结果!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3-21 17:09
今天广安区行政审批局出动了这么多人来旁听学法。庭审完毕后,一个网友私下给我说,他们给市纪委一分管卫生的副县级领导反映都没用,区卫生健康局推诿移交给区行政审批局了。但今天庭审上广安区行政审批局推诿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未移交。只好向广安区卫生健康局递交书面申请书,又看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如何书面答复。该旁听网友给我说,广安区押起30多家还没依法备案!最终依法解决问题结果拭目以待。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3-22 10:14
近期,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向我局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项,现将拟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医疗机构名称: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医务室

医疗机构类别:医务室

医疗机构级别:无

申请人(单位)名称: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王义全

主要负责人:杨书琴

所有制形式:集体

经营性质:非营利性

执业地点:广安市广安区滨江东路98号

诊疗科目:内科(门诊)、外科(仅限清创缝合)、妇科(门诊)

公示时间: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29日

以上内容同步在广安区人民政府网站、广安区行政审批局微信公众号和拟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826-2248607,0826-2244026。



广安市广安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3月22日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4-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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