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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恶意诉讼应当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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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商标侵权恶意诉讼泛滥,从涉众诉讼的商标侵权案中,不难看出,把恶意注册、囤积的商标作为恶意诉讼的工具。有的公司囤积商标高达300余个。个别律师敲诈当事人说,他们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只有赔钱了事。从逍遥镇胡椒汤、潼关肉夹馍、金银花、韩国艺匠、顶头尚丝等一系列的商标涉众诉讼案中,均出现了那位律师的恶意诉讼心态。法治社会,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侵权必担责。恶意诉讼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严格追究,否则,这个社会就不会安宁。那么,什么是商标恶意诉讼呢?笔者认为,涉众诉讼原告均是代理律师,都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只要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举证了违法的证据,就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商标侵权恶意诉讼。现从证据违法的方面进行阐述。
商标许可使用违法。通过涉众的诉讼案来看,原告所主张的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均没有备案登记。其权利主张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43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的商标许可备案规定。有商标许可权是一回事,商标依法许可,规范许可行为又是一回事,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想这一点应该是清楚的。
无合法涉案商标权利主张经营登记。我国的商标注册是实行的可以先注册,后经营的制度。因此,注册商标不等于商标在使用。从涉众诉讼的举证来看,所主张的商标赔偿证据中均举证不出主张权利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这就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原告没有经营涉案商标的行为,出现虚假陈述;二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30条“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属于违法经营。
以上两个方面都是商标侵权权利主张人应该提供的法定证据。只要原告不提供,就证明没有履行商标法规定的法定备案和依法申请核准经营范围的法定义务。有的经营范围核准还需要行政许可前置。如顶头尚丝商标侵权案主张的理发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就必须要先提供卫生许可证再到工商机关进行营业范围登记。可在涉案诉讼中,均没有这些关键证据,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制裁,导致了商标碰瓷诉讼泛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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