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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女员工与男同事有染,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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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7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51日,李某(女性)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在职期间,李某与公司员工赵某(男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981日,公司出具离职协议一份,但李某未在协议上签字。
201995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通知了街道工会委员会。
事后,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0191220,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12万余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形成本案诉争。
庭审中,李某辩称:1.民法总则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关系有具体的法条规定,对于民事纠纷,如果有具体法律条款加以规范的,应当适用具体条款,不能随意选用原则性一般条款,本案不适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规定;3.赵某是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某的女婿,其利用发放工资的权利霸占我。赵某是公司负责人之一,其行为应当由公司负责。
解除劳动合同.jpg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本案中,李某与公司另一员工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李某诉请公司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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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18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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