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1351|评论: 1

[以案说法] 公司搬迁,员工以通勤时间过长拒绝上班要求赔偿,合法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2-7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用人单位因与房东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且房东不再与其续约,故在所在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其搬迁行为属于合理的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用人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搬迁不会导致劳动者工资水平、社会保障等劳动条件的变化,不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过多的不利影响。因此,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劳动者被迫解除,理由不足。
通勤时间.jpg
2017823,虞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7823日起至2020823日止工作地点是SZ(城市名称)”,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030元。
202056日,案外人技科公司向该公司发出一份《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其决定与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0831日到期后不再与公司续约,要求公司于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交回涉案租赁厂房。
2020723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公司全体员工发布了一份《通知》和《安置计划》,载明:现仓库场地于2020831日租赁期间届满,由于房东到期不再续租,公司研究将现仓库地点于2020812日至2020831日期间搬离至新的办公地点,一个地址在SZBA区,一个地址位于DG市,并承诺选择在SZ工作的员工,其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将保持不变,公司亦会安排往返班车接送。虞某仍不到岗。
813日,公司发短信通知虞某815日前返回公司上班,逾期不到将视为虞某自动离职。虞某仍拒绝到岗上班。虞某称以上搬迁导致其通勤时间每天超过5小时,原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不能,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事实上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嗣后,虞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如确属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能保持基本相当,且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本案中,公司系因原租赁厂房到期搬至新的办公地点,且承诺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员工亦可选择在SZDG就业,公司还会安排往返班车接送。此等搬迁行为已基本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用工和经营自主权。员工仅以搬迁导致通勤时间过长为由,拒绝到岗上班,并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9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22-2-17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18010663652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