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5018|评论: 1

[以案说法] 员工维权能够遇到这样的仲裁员和法官,算是万幸!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2-8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案中,员工遇到这样的仲裁员和二审法官,算是万幸!只不过,“万幸”应该不常有,“不幸”可能处处在。类似的裁决或判决,不单单是仲裁员或法官的做事风格与态度问题,还涉及判案原则等问题。
法院认为.jpg
2018625日,汪某到公司工作,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91223日,汪某不慎踩空造成膝关节扭伤。
2020610日,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
2020728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十级。
2021121日,汪某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00元×7=35000元。31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公司支付汪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018.25元×12=72219元。
劳动仲裁委认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的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6个月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12个月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依照规定,公司应当向汪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18.25元×12=72219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请求的申请范围,公司只需支付3.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被告汪某已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汪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00元×7=3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018.25元×12=72219元,裁决超出被告汪某申请的范围。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汪某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0元。
二审:劳动者不熟悉法律,仲裁裁决时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应予支持!
二审期间,汪某提供了一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9个月计发,八级按8个月计发,九级按7个月计发,十级按6个月计发;七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21个月计发,十级按12个月计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向汪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虽然仲裁时汪某作为申请人是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5000元×7个月=35000元,但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情况,而不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况。仲裁裁决认为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并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6018.25元×12=72219元,该认定并无不妥。对于一审认为该裁决超出了汪某申请的范围,故按照其仲裁请求作出判决,汪某解释称,其申请仲裁时,并不知道如何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并不知道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者的区别,因不了解法律规定,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主张了35000元。根据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因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对法律关系的不熟知,导致其起诉时未能完全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本案在仲裁时也是考虑到了以上情况,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裁决。法院认为该裁决结果正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汪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汪某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2219元。
【小编有话】
“不告不理”一直以来都是法律诉讼中所普遍确立或实际执行的一项重要审判原则。换句话说,只要原告没有提出诉求,仲裁委和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与此同时,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员工的诉求数额低于法定的赔偿数额,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往往会认定是员工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故一般只支持员工的诉求部分。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委一般对员工提起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庭审中再提出其他仲裁事项,很可能不能得以支持。只是,劳动仲裁裁决后,员工可以对新的仲裁事项重新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新增诉讼请求。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究竟需要单独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是直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新增诉讼请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定夺。
本案中,员工遇到这样的仲裁员和二审法官,算是万幸!只不过,“万幸”应该不常有,“不幸”可能处处在。类似的裁决或判决,不单单是仲裁员或法官的做事风格与态度问题,还涉及判案原则等问题。态度可能有认真与否的明显区别,但原则可能不存在泾渭分明的对与错,而仅仅是参考标准的差异,只有适合与不适合。如前所述,“不告不理”本身就是一个重要审判原则,仲裁员或二审法官如果坚持这个原则,按照一审法官的思路下判决,那么损失的就一定是员工。
站在我个人的角度上说,我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原因很简单,如果人人都说自己不懂法,法官或仲裁员都可以越俎代庖地想当然地为自称不懂法的一方“伸张正义”,那还要法院、法律来做什么?同时,仲裁员完全可以提示员工,让其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撤销重新申请仲裁等,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再换一个思考方式,员工究竟该不该咨询或聘请专业人士为其维权,可能就各持己见。就我个人遇到或代理的案件而言,遇到的类似情况绝非个例,也没有本案中的汪某的幸运。比如,《当事人一顿骚操作,现在拿到裁定书比捡了钱还高兴!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2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22-2-17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方式:18010663652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