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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醉酒后,4名闺蜜找来男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后,6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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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0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雅安,25岁女子冷某失恋后,与4名闺蜜一起吃饭喝酒时,提出想找“要渣男”玩,4名闺蜜商议后,决定让男子雷某过来将冷某接走,并与其发生关系。
为使雷某相信冷某确实醉酒,闺蜜拍了冷某醉酒后睡在地上的视频,通过微信发给雷某,雷某看完视频后,随即同意并打车前来接冷某。
雷某将醉酒后的冷某抱上出租后,闺蜜将冷某手机开启为飞行模式。雷某将冷某带到宾馆开房后,趁冷某醉酒之机,连续两次与其发生了关系。
过程中,雷某为了炫耀,将过程拍摄了视频,发送给其朋友郑某。郑某看到视频后,提出也想过来与冷某发关系,雷某同意。
郑某通过雷某提供的定位来到宾馆后,雷某将房间卡交给郑某,先行离开。郑某进入房间后,也趁冷某醉酒时,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郑某离开酒店。
次日早晨,冷某酒醒发现身体异常后,第一时间打电话给4名闺蜜,询问咋晚发生什么事。冷某得知实情后,联系雷某索要赔偿。
二人协商末果后,冷某报警。经警方电话口头传唤后,4名闺蜜、雷某、郑某陆续自行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来源:四川雨城区法院)
开庭审理时,雷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冷某虽然醉酒,但意识清晰,主动“要找渣男”,雷某与其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2、雷某帮助郑某与冷某发生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即使构成也属从犯;
3、雷某与郑某的行为不符合轮奸的情形。雷某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
4、冷某存在过错。
郑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对检方指控犯强奸罪不持异议,但郑磊具有自首情节;
2、不明知雷某的行为属于强奸,没有对雷某的强奸起到帮助作用,因此不属于轮奸的情形。
四闺蜜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主观恶性小,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冷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适用缓刑那么6人构成强奸罪么?
根据刑法规定,趁妇女醉酒无意识处于不会反抗状态下,违背妇女意志,并与其发生关系的,视为使用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应认定为强奸罪。
刑法同时还规定,为他人强奸行为提供帮助的,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冷某在醉酒后虽表示“要渣男玩”,但从始至终冷某都未曾表达过,同意与陌生人雷某、郑某发生关系,而二人则均在冷某醉酒无意识时,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宾馆房间与之发生了关系。因此,雷某、郑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要构成要件。
四位闺蜜因协助二人完成了强奸行为,因此也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四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可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有期徒刑3-10年;如有2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雷某在强奸冷某后,又帮助郑某强奸冷某,二人对彼此的行为都是明知的,因此二人对于轮流强奸冷某既有主观认知又有客观行为,故构成轮奸。
最终,法院认定6人均构强奸罪。但雷某、郑某系主犯,4名闺蜜系从犯,故分别判处雷某、郑某有期徒刑九年、七年;四位闺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缓刑3-4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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