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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压岁钱:收到了,“管”的纠纷也可能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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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0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压岁钱的收获季节又将告一个段落,孩子们心心念念的春节马上结束了。
或许,对于现在的孩子而言,要吃有吃,要穿有穿,过年剩下的唯一的期盼也就只有压岁钱了。
只不过,压岁钱的收获季节一过,有关压岁钱的纠纷亦可能随之而起……
压岁钱.jpg
案例1赠与合同纠纷案20190502民初744
【基本案情】
于某资的法定代理人吴某与于某福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育于某资2008717日出生)。现于某资随吴某共同生活。
201925日上午1122分,于某福向于某资微信软件内发送4000元照片一张,并发送“这是奶奶,二姑,三姑,小姑送你的压发钱。要努力学习赶超前列同学噢!”。25日晚1915分,于某福向于某资微信软件内发送“压岁钱!”。
事后,于某资将于某福起诉至法院,要求于某福返还其压岁钱。
庭审中,于某福辩称,于某资是我孩子,我与其母亲均是再婚,现在已经离婚了,于某资现在与其母亲生活在一起。孩子现在的情况我不清楚,和我失去联系。于某资年纪小,不认得钱,没有对钱的概念。我母亲和我姐姐很喜欢于某资2018年以前,三个姑姑和奶奶,每人1000元是固定的,并且他的哥哥姐姐也给压岁钱。今年因为失联了,我就发了信息,告诉于某资回不来你打个电话也有压岁钱。我是给于某资灌输尊敬长辈和钱的概念,但是没有回我。压岁钱是要有行为,才能有压岁钱。每年于某资压岁钱收入也有8000元或者1万元。今年没有给,因为于某资没有回来,也没有拜年,连个电话也没有。说是赠与也不合适。没有行为就没有赠与。与姑姑奶奶没有继承财产权。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压岁钱性质如何认定、于某资主张返还压岁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某资、于某福应承担何种责任。
1.关于压岁钱的性质认定一节
压岁钱作为中国传统年节习俗之一,是由长辈派发给晚辈的,代表着长辈对晚辈的关切与祝福。从法律意义上看,长辈交给晚辈压岁钱具有赠与的性质,是长辈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晚辈,并不需要晚辈做出何种行为。
2.关于主张的压岁钱是否存在一节
结合于某资、于某福的身份关系、微信截图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于某福作为于某资的法定代理人收到了4000元压岁钱的事实。
3.关于提出返还压岁钱一节
于某资现年满10周岁,系未成年人,其母亲吴某和于某福均系其监护人,都可以代理被监护人于某资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对于两名监护人的职责履行原则,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现于某资随其母亲吴某共同生活,于某福应将该压岁钱4000元给付给于某资,更有利于于某资的生活教育,故对于于某资提出的该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jpg
案例2保管合同纠纷案2020)黑0184民初292
【基本案情】
宋某系王某女儿,宋某父母于2019424日登记离婚。2019年春节宋某获赠压岁钱4000元,此款系宋某个人财产,并一直在王某处代为保管。现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将取得的4000元不当利益返还,并给付利息损失。
庭审中,王某认可2019年春节压岁钱4000元由其保管。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现《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宋某在2019年春节获赠压岁钱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压岁钱既可由其父代为保管,亦可由其母代为保管。王某代为宋某保管压岁钱系履行监护职责,不存在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案案由应为保管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王某认可的事实:宋某2019年春节压岁钱4000元一直在王某处代为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现《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宋某对其获赠的压岁钱享有所有权,属宋某个人合法财产,并享有占有、使用及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现《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宋某的压岁钱在王某处代为保管,双方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王某负有返还压岁钱的义务。宋某要求返还压岁钱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王某同意返还压岁钱,故对宋某该主张予以支持。宋某要求王某给付利息的请求,有违常理,且无法律依据,故对宋某该请求不予支持。
收条压岁钱.jpg
案例3离婚纠纷案2018)苏1183民初3935
【基本案情】
朱某仔系朱某富与汪某的婚生子。
2016616日,朱某富与汪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朱某仔由汪某监护抚养,朱某富用掉了朱某仔16000元压岁钱,离婚后由朱某富归还。
因朱某富一直未能归还朱某仔上述压岁钱,朱某仔于201861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富归还。
审理中,朱某富同意归还,但对朱某仔压岁钱的保管问题与朱某仔法定代理人没有达成协议。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本案朱某仔诉请及庭审已查明事实,本案应为返还财产纠纷,朱某富作为朱某仔的监护人自认曾用掉了朱某仔压岁钱,且在与朱某仔母亲汪某协议离婚时亦自愿将此款归还朱某仔,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并未约定归还时间及是否承担利息,故朱某仔要求朱某富承担相关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汪某与朱某富均陈述朱某仔有67000元压岁钱在汪某处,但汪某如何保管此款与本案无关,亦与本案朱某富是否履行返还义务无关,故对朱某富辩称汪某将朱某仔压岁钱交到法院来,朱某富就将16000元钱交到法院账上,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对朱某仔要求朱某富归还16000元压岁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朱某仔要求朱某富承担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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