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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还遭“小三”挑衅 成都女子起诉追回10万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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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1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丈夫婚内向第三者多次转款共计20余万元,嚣张“小三”竟还炫耀挑衅,原配妻子怒而离婚,并起诉“小三”退款,终获法院支持。2月11日,情人节前夕,成都高新区法院法官以案释法,并就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置、恋人间的财物赠与等进行提醒。
案例:男子婚内向情人转款 妻子怒而离婚并起诉退款
成都市民张军(化名)和王丽(化名)结婚快十年了,熬过了“七年之痒”,却没熬过“婚外情”。当王丽还沉浸在自己爱情美满、家庭和睦的幸福中时,一个陌生女人的来信将这一切击碎。看到她发来自己和张军的亲密合照以及挑衅的话语后,王丽才知道,自己多年省吃俭用操持家务省下来的钱,都被老公拿去赠与情人。转款次数多达50余次,共计20余万元,多笔转账中不乏有1314、5200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这位“嚣张”的陌生女人就是张军的情人李颖(化名)。怒不可遏的王丽一纸诉状将张军、李颖诉至法院,要求李颖返还张军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2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且在诉讼期间,毅然决然结束了与张军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张军在和王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与李颖长期存在婚外情,不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也明显悖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张军在与王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二人共同所有,且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张军基于与李颖的婚外情关系,擅自向李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王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也明显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当属无效。因张军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违背公序良俗与张某保持婚外情关系并向其实施赠与,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李颖取得案涉钱款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由于诉讼期间,张军已与王丽离婚,法院仅对属于王丽部分的财产权益给予保护,对该部分的返还请求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李颖应向王丽返还10万余元。与此同时,利息作为现金的天然占有使用成本,也应当由李颖向王丽支付。该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婚姻不忠属于重大过错 赠与财物应合情合法
成都高新区法院知产庭法官余存江表示,《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情人长期、多次、持续转账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一是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二是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行为无效。夫妻一方诉求受领该转账金一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本案中,张军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持续、多次、长期向婚外女性转账,以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获得有违公序良俗的情感利益,其主观过错明显,行为性质恶劣,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戒。
情人节临近,记者梳理了网友对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置、恋人间的财物赠与等问题,邀请法官进行解释提醒:
1、婚外情是否属于重大过错?无过错方离婚时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余存江法官表示,婚姻不忠属于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但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婚内向第三者赠与贵重物品,另一方能不能要回?
法官表示,该情形与直接转款情形相同,只是在取证上可能稍复杂。
3、男女朋友间特殊数字的转款能不能要回?
法官表示,正常关系下的正当赠与是被认可的,特别是“520”“521”“1314”“999.99”等特殊数字的红包和转款,或者虽然不含特殊数字,但是转账备注有表达爱意或者表示赠与的文字信息,一般会被法院视为基于祝福、示爱作出的赠与,不予支持追回。
4、分手赔偿金该不该兑现?
该情形的审判意见目前尚有争议。但去年底,成都高新区法院调解了一起情侣分手协议纠纷案,女方拿到了部分分手费。当时的承办法官熊秋艳认为,情侣签订分手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经济赔偿或补偿,若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法律上认定该协议有效,应当履行。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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