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原本经营一家小型便利店,在一次检查中在我店发现了3袋刚到期不久的旺仔小馒头(零售价1元1袋),发现这个情况我们也向检查人员说明了情况,这确实是我们清货时的疏忽和产品的特性造成的,小馒头类产品都是5连包1串1串的挂着销售,我们自己上货都有对时间进行核对的,但是有时产品业务员到店都会自己把自己的产品库存全都挂货架上销售的习惯,所以造成产品时间混乱,这种挂着销售的产品都是先销售下面的,越往后就越高,刚好剩的最后一两包就被新上上去5连包挡住了,这次检查出的3包小馒头就是这种情况,一挂只有最后一包,一挂只剩最后两包,同时销售的还有其它旺仔小馒头,其它的都为最新生产日期,并且也未接到产品过期投诉,检查出问题我们也积极整改,社区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派人员前来我店了解情况和复查,复查过后也没有问题(有记录)。
原本以为通过整改,再加上一定的罚款这件事就能处理了,但是最后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我们3袋过期小馒头被立案处罚了,罚款5至10万元,当时听到这个消息简直不敢相信,后来不断的反应情况,说明原因,现在最终结果出来了,罚款一万五千元,3袋总价值3元的小馒头罚款一万五千元。
一万五千元对于一个夫妻小店来说意味着什么?最近几年由于疫情的反复,小店生意一直不好,我们店原来是我夫妻二人换着守店,从清晨6点营业到凌晨2点,每天的营业额基本都只有一千左右,利润可想而知?每天的辛苦所得也只换来了一家老小的基本生活开支。一万五的罚款可能我们一年的利润除了开支也余留不下来。这个处罚结果对于一个夫妻小店来说是否过重?
处罚结果一出我们也仔细的学习了《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根据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情行之一)。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我们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轻微?整个检查中就只发现了3袋价值3元的小馒头到期未下架处理,而且我们也积极承认过错及时改正,并经过社区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查验收,从我们开店到关店也未接到过任何顾客的投诉,并且过期产品也未销售出去,可见并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从开店起,每年都会有几次大型检查,多年来从未出现过问题,只有这次的疏忽大意造成这次问题的的出现,我们是否已属于初次违法?而且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出现,问题出现我们也及时改正了。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检查时货架上不止有3袋小馒头,其它在售小馒头都为最新生产日期,并不是我们故意销售过期产品,确实是被其它产品挡住,没有及时发现而已,并无主观过错。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的违法情况完全符合不予立案的情形。
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为什么我们就偏偏被立案处罚了呢?立案罚款就是5至10万,罚款不是目的,目的是规范经营,及时改正经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可是这个处罚力度有几个夫妻小店能够承受得起?我们也完全承受不起这个处罚结果,完全没有信心在蓬安开店创业了,店也立即关了,但罚款还在,我们也想积极的把问题处理了,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申诉,申诉最后被驳回,理由是我们不在“首违不罚”清单,但我们的申诉请求是不予立案,立案与不立案的处罚结果完全不同,只要符合(条件之一)就可以不予立案,办案人员也承认我们其它条件都符合,但最终处罚结果没有改变!
最后我们公布这件事的目的也是想给在蓬安开店的和想在蓬安开店创业的人提个醒,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想想违法后果你们是否能够承受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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