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老年防癌险因审核条件较为宽松,出险概率高,颇受老年人的青睐。但随之而来的矛盾纠纷也不少。最近,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就宣判了一起此类案件。涉事保险公司因条款未写明,承保时也不问,事后却拒赔,被法院判决必须按约定赔钱。 成都市民李大爷患有慢性支气管炎,儿子为他购买了一份老年防癌医疗险。投保时,保单的健康告知中并没有载明“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慢性支气管炎”的相关条款。决定投保时,保险销售人员也未询问李大爷支气管炎的相关疾病史。 保险生效后,李大爷被诊断出罹患气管肿瘤,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此时保险公司却以李大爷在投保前患有慢性支气管炎并做过CT,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并解除保险合同。李大爷于是向成都高新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理赔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即投保人对保单中列明的条款有告知义务,对于未列明的自身疾病说明条款,则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将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慢性支气管炎列为告知事项,且在承保时未主动询问,因此李大爷没有主动告知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目前,双方当事人已服判息诉。 (方利敏 欧成绮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