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昨日报道:蓬安县68岁村民陶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4个月,对陶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予以追缴,同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800元。
2020年,陶某在石孔乡赶集时,看见有人售卖捕猎的夹子。想到自己种植的庄稼地经常受到野生动物猪獾的破坏,陶某便购买了3只捕猎夹,放在自家花生地中。2021年4月6日上午8时许,陶某使用该捕猎夹成功捕获一只猪獾。后经人介绍,陶某以240元的价格将捕获的猪獾卖给唐某,后该猪獾被唐某等人食用。
事情败露后,陶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警方取保候审。
后经西华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陶某所狩猎动物为猪獾,其保护级别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800元每只。
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陶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此外,由于陶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进行赔偿。
信息来自: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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