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shanyangyang网友:
您好,您于2022年2月23日反映的"南充市高坪区八角街康泽大药房售卖过期药品"一事,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2022年2月14日您在12315消费者投诉平台投诉了该事项,我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联系了您,并前往在该药房调查核实。通过你提供的证据、现场检查、您与经营者对该事项的陈述,您于2月14日在该药店购买了维生素AD滴剂(品名为贝特令,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9日,保质期截止2022年2月),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1)直接标明失效期:某年某月,是指该药在该年该月的1日起失效。如标有“失效期:2016年10月”的药,只能使用到2016年9月30日。(2)直接标明有效期按年月顺序,一般表达可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或用数字,是指该药可用至有效期最末月的月底。如标有“有效期至2016年7月”的药,该药可用到2016年7月31日。也可表达为“有效期至2016.07”“有效期2016/07”“有效期至2016-07”等,年份用4位数表示,月份用2 位数表示(1~9 前加0)。”之规定,该药品为近效期药品。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项“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之规定,该药店工作人员应向您告知该药品有效期。由于该药店工作人员疏忽,未向您告知该药品为近效期药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22年2月17日对该药店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高市监责改〔2022〕4号),给予了警告处罚(高市监当罚〔2022〕2号),未发现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当事人已于2022年2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我局将继续加大对辖区药品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督促药品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感谢您的关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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