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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实名举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朝阳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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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3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举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朝阳枉法判决
四川省纪检监察网各位相关单位及领导
举报人:李新民,男身份证号码:512921196501145516,汉族,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13662079588,住南充市嘉陵区嘉陵区七宝寺镇百富井三组。
举报人:李祥,男,身份证号码:511304198911016011,现“公司”股东住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3051192号。声明:以上(李新民系我父亲作为我的全权代理人)
被举报人:周朝阳,男,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系:
一、南充市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涉嫌职务侵占案。案号(2019)川13民终3092号案的审判长。
二、南充市嘉陵区城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西春及其配偶(杨晓蓉)虚构事实依据,提起的审判案,案号(2020)川13民终3447号的审判长。
举报事项:举报周朝阳罔顾事实依据,枉法裁判。
事实及理由:
一、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1304民初636号之一裁定书中〈本院已经认为根据原告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内容,被告罗西春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规定”而裁定的结果“驳回原告的起诉”〉认定为经济犯罪。(1)既然嘉陵法院认定被告罗西春涉嫌经济犯罪,就应该由法院审判长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机关,但至今未移送。(2)据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朝阳收受了罗西春的代理人杨波向周朝阳行贿六位数人民币后,对一审法院对于城南市场公司在本案提交的证据未作审查认定,仅依据城南市场的起诉理由,认定本案罗西春涉嫌职务侵占,理由不充分,尚不能作为判断。而作出了的枉法裁定。(3)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在明知作为股东起诉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赔偿的情况下,既然中院法官审判长周朝阳自己都认定事实不清,而以“理由不充分尚不能作出判断”推翻了一审的认定,而对所有原告提出的诉求,损失赔偿既不调查,又不审判,又不退回一审法院从新审理。在自己认为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而作出了枉法判决。请问作为股东监事的我们怎样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利。
二、在(2020)川13民终3447号民事裁定书中,根据我方提供的资料明显是罗西春、杨晓蓉夫妻二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李祥作为股东又是公司监视认为他不是城南公司的债权人。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撒销之诉的主体资格。驳回了起诉。哪请问公司只有二个股东!谁又来监督罗西春的犯罪行为?
综上:嘉陵法院认定为涉嫌经济犯罪!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每次涉及到城南“公司"的几个案子都全部分到了周朝阳手里,他明显收受了罗西春的贿赂,到中院后枉法裁定,自愿充当保护伞!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那城南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谁来保障?社会还有公平正义吗?!
为了本案得到依法正确的处理,特将上诉情况反映给上级领导,恳请百忙之中监督办理此案。
此致  
附件一、案号:(2019)川13民终3092号
附件二、案号:(2020)川13民终3447号
附件三、案:(2019)川1304民初636号之一
举报人:李祥,李新民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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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3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罔顾事实依据,枉法裁判,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发表于 2022-2-23 15: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2-23 16: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2-23 16: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彻查,如属实,这样的官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发表于 2022-2-23 20: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案变民案,明显搞钱!南充中级法院法官真的是无法无天。我的两个案件(南充中级法院(2018)川13民终4013号和(2019)川13民终30号案均是同一主要诈骗犯罪分子犯下的特大刑事诈骗犯罪,而经过两级法官用各种枉法犯罪手法掩盖为"民事"案件……胆大妄为、堪称古今中外最疯狂的司法腐败犯罪分子。

发表于 2022-2-23 21: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宋沿顽 发表于 2022-2-23 16:23
应该彻查,如属实,这样的官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肯定属实三,如果是假的,法院还不弄他

发表于 2022-2-23 22: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2-25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才搞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估计莫那么问题。

发表于 2022-2-26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肃处理!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2-2-26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多年前恰好有案子周朝阳审过,没花一分钱二审改判。所以要站出来说句公道话,有些人就喜欢主观臆断,拿舆情当法律,你觉得不公,可以继续高院申诉,或者直接去纪委举报周法官收钱。有正规途径你不走,要在这里发帖啥意思?无非就想激起舆情和一些狭隘的民意,作为你的砝码,然后来影响司法。不就这个套路吗?

发表于 2022-2-26 14: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喜欢竹叶青 发表于 2022-2-26 13:08
本人多年前恰好有案子周朝阳审过,没花一分钱二审改判。所以要站出来说句公道话,有些人就喜欢主观臆断,拿 ...

你不看看这些判决裁定吗?有这样办案的吗?别人民事诉求一审撒消了,认定为刑事犯罪,二审查清楚了吗?
发表于 2022-2-27 18: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2-27 22: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状递交日期应该以接收上诉状的法院加盖收文印章上的日期为准。不应凭上诉状上的上诉人签名时间来认定。我也经过两次上诉,递交上诉状上均由接收法院的法官在上面当即加盖有收文印章,可我在上诉后一个月后才收到诈骗犯罪分子刘守孝上诉状,发现上面并未加盖有法院的收文印章,且查交费日期又是法定7天交費的最后一天……现又遭遇王维登枉法裁判,这样的情况难道不涉嫌是超过法定上诉日期而经"专人"操控至王维登手中吗?如果仅凭上诉状上当时人注明时间,那超过上诉期时难道不可以用时间前移而完成上诉吗?楼主可以查一查:上诉状上是否加盖有法院收文印章的接收注明时间。

发表于 2022-3-4 09: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3-11 14: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领导我们举报的事情就这样不闻不问地算了吗?

发表于 2022-3-11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级法院王维登都已经遭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3-12 10:11
这........

发表于 2022-3-13 22: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也有个案子,再判不下来,直接去市里或者省上告当地法院执法不严,我发过没发出

发表于 2022-3-24 20: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部门领导我举报的问题难道就没有人调查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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