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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发布“个人破产”操作指引 清偿期限不超过5年 期间不得任“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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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深圳通过首部个人破产条例后,成都也正式开启相关领域探索。

  2月23日,红星资本局从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微获悉,成都中院印发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下文称《操作指引》)的通知,根据通知,因企业破产、个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申请减本免息后分5年逐步清偿。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债务清理计划》执行完毕后,纳入程序内未受偿的债务无需再还。

  谁能申请“个人破产”?

  红星资本局根据《操作指引》获悉,其适用范围包括:股东财产与破产法人企业财产混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为破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为破产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申请。

  哪些人可以申请?根据《操作指引》,适用对象为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成都市居住并参加成都社会保险或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以及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的个人工商户。据悉,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财产确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局在征得债务人同意后,可以移送审查。符合规定的,根据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根据限制条件,在债务集中清理期间,禁止高消费及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审结首例个人破产案

  2021年3月1日,全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

  当年11月,深圳中院裁定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债务人梁某某因投资创业失败面临债务困境,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并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个人和配偶的收入来尽可能地偿还所负债务,避免了被债权人频频追索。

  与深圳不同,成都试点的《操作指引》将清偿期限定为“最长不超过5年”,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免责考察期为3年。有业内人士表示,期限更长有利于债权人,债务人有更多时间偿还剩余债务。

  专家:严格把关,维护债权人利益

  京衡郑州企业重整重组部张华欣对红星资本局谈到,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减轻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负担,使得市场主体有进有出,增加市场活力。

  “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制度仅有《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而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个人(自然人)。在个人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经济主体后,其清偿能力出现危机或困境时无法获得破产法的保护与救济。”张华欣说道。

  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提到,个人破产制度有可能吸引“老赖”群体。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专家安光勇对红星资本局提到,个人破产制度需要严格的制度及审批流程,以及配套的线上线下跟踪监管体系,层层严格把关,才能切实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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