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扑克本属于日常消遣,但却有人因此发生争执,最终引发了一场命案。到底怎么回事?“气死”人要担责吗?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67岁的甲与47岁的乙是同村村民。 这天,乙在旁观看甲与众人打扑克,散场时乙意犹未尽,上前抢夺扑克牌,想阻止散场,让自己加入牌局。过程中,甲与乙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经人劝架,乙正欲离开,甲却以弄伤自己为由再次与之发生争执。后双方回家,谁知甲刚踏进家门口便晕倒在地,邻居见状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但甲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甲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高血压性心脏病的基础上,情绪激动、剧烈运动、轻微外力等因素,诱发其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事后,甲的妻子、儿女便将乙告上法庭,要求乙按照40%的过错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共计30余万元。 【按例说法】 1.乙对于甲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甲年事已高,并患有心脏疾病。乙对甲的病情可能并不知晓,但乙作为具备一般智识经验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争吵、推搡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会增加甲情绪激动、进而诱发其他疾病的客观可能性,也应知晓推搡行为会直接对对方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而事发过程中,乙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两次与甲发生争执,对甲疾病发作死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具有过错。 2.乙的争吵、推搡行为与甲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甲突发疾病死亡的诱因是“情绪激动、剧烈运动、轻微外力”,其在纠纷发生后极短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可以确认乙争吵、推搡行为与甲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3.乙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如何划分? 甲明知自身疾病,却在双方发生争吵后再次与之推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乙的过错责任。本案中,甲病发死亡既有情绪激动的诱因,也有自身疾病的影响,综合考量双方争执发生的过错程度、病发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以甲自担90%责任、乙承担10%责任为宜。 最终,判决乙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共计82583.4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里案外】 矛盾和误解在生活中很常见,如果一言不合就开骂,一语不服就动手,极易引起矛盾升级、酿成恶果。本案的一场牌局,让街坊邻里急了眼,口角之争最终引发命案,给双方带来了无妄之灾。 都说“气死人不偿命”,但真气死人或者把人气病了,法律上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所以切勿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而得一世伤心之悔! 来源:莱西法院,有改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