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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幸运号加7

[群众呼声] 揭露孺子牛公司出售的“养老房”涉嫌商业欺诈诉求书[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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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22-3-7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邱林业朋友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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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22-3-15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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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25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步维艰,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22-3-29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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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12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22-5-18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警 方 通 报
       关于成都孺子牛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行为人主动投案并退缴赃款及信息核查登记的公告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立案侦办的成都孺子牛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现该案主要嫌疑人徐波等七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本案被害人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现敦促尚未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成都孺子牛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包括公司领导、总监、业务团队经理、业务员)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或说明情况,并积极退缴本人在成都孺子牛商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工资、提成、奖金、分红、返点等违法犯罪所得。
       退缴赃款前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经侦大队或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黄忠派出所登记办理。
       二、为最大限度维护成都孺子牛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请尚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受害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与成都孺子牛商务有限公司签
署的《借款合同》《消费卡章程》(俗称: 金卡)、收据或转账凭证等资料及时到公安机关登记报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积极检举、揭发同案人员及隐匿涉案资产有立功表现的行为人,以及及时主动退还违法犯罪所得的行为人,可以从轻处罚。
       四、凡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说明情况,不退缴赃款,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注: 希望本案受害人及时到公安机关登记报案。
接受报案材料单位: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黄忠派出所
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金博北路33号。
联系人: 谢警官 阎警官
联系电话: 028-87660110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22-5-18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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