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有没有权出售地下无产权车位(非人防车位)?从法理来讲,商品房开发中土地成本全部会转变到可销售的商品房价格中 ,也就是房地产企业最初购买的整块土地使用权,随着商品房的销售完毕已经全部转移到的业主手中,房地产企业已经没有该块土地的任何使用权了。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土地使用权,建设成本也已经转移到了房价中,为什么他还能出售地下无产权车会位?这不是一物两卖吗?房产商破产了,这些车位能不能作为它的资产来抵偿它的债务吗?法院能执行这些无产权的不动产吗?业主住宅用地到期后要交费续期,而房产商的这些无产权车位不动产永远没有土地续期的问题。这是什么样的法律逻辑?这是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吗?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条文明明白白,难道是废纸一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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