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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尊重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依法追究发布不实网络帖文的公职人员梁某元还受害人公道[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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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共利州区纪委监委及利州区公安分局联合调查核实,公职人员梁某元分别在2021年1月6日在互联网转发未经核实且带有侮辱性质网络帖文攻击老百姓及2021年10月期间主动在国内知名APP侮辱老百姓。分别被纪委监委及公安局机关给予该公职人员书面诫勉、批评教育、依法训诫等处分,后经利州区人民法院公开依法审理中,一审机关依据证据依法查明该公职人员系未经核实且带有侮辱性质网络帖文的发布者,民事2905号判决中以明确该网络帖文的出现性质和直接针对对象,在此请求有关部门尊重一审事实,严惩发布者,还党纪国法威严,还受害者公道,为受害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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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7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网友:
2021年3月31日,在利州区多部门的调解下,梁某元在单位工作群转发不实的帖子的行为当面向姚某全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同时经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调查核实,2021年1月6日梁某元在商务局工作群转发《致河西八一村姚继全(四川三昶工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一封公开信》来源于“麻辣社区”注册网名为“我是弱女子” 人所发布,其身份查询未果。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802民初2905号第3页第16行:对事实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2021年1月6日,被告梁某元在“利州区商务局”工作群内转发了题为《致河西八一村姚继全(四川三昶工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一封公开信》的文章.......。判决书第4页第17行:本院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是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前提,本案中,被告梁某元在其商务局工作群内发布的《致河西八一村姚继全(四川三昶工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一封公开信》、全文仅是其作者对原告三昶公司的总经理姚继全行为的披露及评价,并未涉及三昶公司,不存在侵害原告三昶公司名誉的事实,故原告起诉被告梁某元侵害名誉权的事实不成立,本院不子支持。
                   广元市利州区商务局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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