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麻辣社区反映的信访事项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1.费用收取由来及收取情况
临巴镇观音村四组原组长燕大义于1995年组织村民大会,会议决定将位于临巴镇规划区内观山路(原堰塘以下,含街道共计40米,其中街道16米宽)的村民承包地收为集体所有,重新调整分配土地,由集体出资修建街道,将街道两旁的土地划为宅基地使用,本组村民每户享受一间宅基地,超出面积按外组村民同等对待,村民小组收取土地补偿费用,所占用土地涉及青苗费和地面附着物由土地使用者与村民自行协商。所收取土地补偿费用于村民集体开支,剩余部分年终按人均分配给村民小组成员,同时村民小组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报村民委员会。
2.土地使用及手续办理情况
(1)已签订土地协议未建房
临巴镇观音村四组与陈其元、杨碧、周艳、余天春、陈于华、陈福兵、廖忠良、杨云清、廖中兰等9户签订了征地协议,协商征用位于临巴镇观山路的土地用于建房使用,但该土地至调查时,仍由原承包地村民耕种,未改变土地原貌。
(2)已签订土地协议已建房
一是黄友碧、陈建设、王志玲、廖春梅、贾明海、罗春兰等4户协议取得的土地以临巴镇观音村四组村民郭志贵、杨小冬、祝华的名义办理了用地手续,建房位置位于临巴镇观山路,已建成七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一幢;二是罗中华、何天英、黄伟、陈华锋、苏万玉等5户协议取得的土地以临巴镇观音村四组村民陈先才、杨恒昌、陈伟、肖华翠、张鹏的名义办理了用地手续,建房位置位于临巴镇观山路,已建成七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一幢;三是杨东取得的土地以田勇、杨洪的名义办理土地报征手续,建房位置位于临巴镇观山路,已建成七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三幢;四是温作林、杨明碧协议取得的土地以临巴镇观音村四组村民温作林、杨明碧、温小斌的名义办理了用地手续,建房位置位于临巴镇观山路修建七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一幢;五是郑玲协议取的土地以本人的名义办理建房手续,建房位置位于临巴镇观山路,建成七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一幢;六是刘思贵、廖述红协议的土地以本人的名义办理建房手续,建房位置位于临巴镇观山路,建成七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一幢;七是谢小涛协议取得的土地与本组村民刘思富联合的建房,建房位置位于临巴镇观山路后面,修建七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一幢,谢小涛所占用的土地已报征;八是谢小飞协议取得的土地一处位于临巴镇观山路61号后面,已建成七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一幢,另一处与余代兵、杨玉珍所取得土地位于华电梯子旁,已建成七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一幢,两处均已办理土地报征手续;九是谢可轩协议取得的土地为原临巴法庭对面的公厕,因修建街道已占用;十是肖华琼、汤梅所取得土地位于临巴镇邮电局后紧邻临巴镇中心小学围墙边,以本人的名义已办理用地手续,已建成六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一幢;十一是郑吉茂协议取得土地位于原国土所后面改建房屋,已办理用地手续,已修建七楼一底房屋一幢;十二是李建均协议取得土地位于观山路,用于修建的临巴镇紫荆花园项目,该项目大部分已完工,所涉及土地已报征。
二、调查结论
一是已建房取得手续的,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认定临巴镇观音村四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土地非法转让的土地行为。二是已签订协议交纳土地补偿费,仍由原承包人耕种的,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因未实际改变土地用途,所以临巴镇观音村四组不存在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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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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