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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下属犯错能解雇上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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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5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属存在私自留存和延期给付返利货款的行为,上司作为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属于职责上的过失,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已达到了公司过失性解除合同标准。因此,公司对上司享有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解除劳动合同.jpg
杜某系公司副经理。其工作职责包括业绩管理、战情管理、客户管理、业务管理、特陈管理、市场秩序管理等,为营业所业绩目标达成第一责任人。杜某负责客户打款进度追踪与落实,客户库存管理及超期库存处理追踪;负责特陈目标达成的追踪与落实及计划执行的追踪与管理等。
工作期间,杜某下属员工小邓私自扣留客户返利货款,后被客户投诉,公司开始进行核查后,给客户支付了5097.78元。
事后,公司以杜某存在过错,解除了劳动合同,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杜某正处于怀孕期。
杜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杜某主张公司在其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性解除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同时,下属行为其并不知情,而且此事并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关于公司与杜某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法问题。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且达到用人单位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杜某负责的营业所工作人员存在私自留存和延期给付返利货款的情形。杜某作为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和主动追踪返利货款,系在客户投诉,公司开始进行核查后,才追踪返利货款,属于在履行《岗位描述》中的“客户打款进度追踪与落实”、“客户库存管理及超期库存处理追踪”、“特陈目标达成的追踪与落实”和“特陈计划执行的追踪与管理”等职责上存在过失,且给公司造成损害5,097.78元,已达到了公司《奖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500元以上的过失性解除合同标准。因此,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杜某享有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虽杜某主张公司在其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性解除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包括用人单位根据该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的情形。杜某的怀孕情形不能阻却公司基于杜某过错而采取的与杜某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因此,公司与杜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杜某主张,其是因为属下员工小邓私自扣留返利货款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小邓的行为其并不知情,而且此事并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097.78元款项本来就是公司应当付给客户的返利,只不过是在时间上耽搁了,并不能算作单位的损失,因此,公司属违法解除。对此,法院认为,杜某作为相关负责人,对属下员工的过错行为“不知情”并不是免除自身责任的合理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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