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饿了。”张某丢了手机身份证,在异乡沦为流浪汉,饥饿难忍,4次偷窃豆制品生吃,经历太过令人心酸。检察院了解案情后,决定“只为果腹不予起诉”,检察官通情达理、理解人性需求,获得各方赞誉。
正如罗翔教授所言,真正的知识要从书本走向现实,真正的法律并不仅仅是抽象的逻辑,而是每一个人鲜活的故事。
消失的豆腐皮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贵州遵义的张某在浙江省玉环市打工,2021年,因亲属去世,张某从浙江玉环回了一趟老家参与奔丧。
不过,当他从老家回到玉环时,他原先的岗位已被其他人顶替。为此,张某只好换个地方工作。
不巧的是,张某的手机和身份证全弄丢了。找工作、住宿、购票乘车一时都成了难题。最终流落街头,成了流浪汉。
(手机丢了之后,一切都变得困难【图源:电影《Hello,树先生》】)
“困了睡马路边,饿了就在垃圾桶里翻吃的。”2022年2月28日的《浙江法制报》这样描述张某的处境。
2021年11月9日深夜11点,在玉环一菜场门口,饥肠辘辘的张某正搜寻可吃的东西。这时,他看到一辆小货车把货卸在菜场门口后就开走了。
那刚卸下的货,是一袋袋半熟的豆制品,是当地豆制品厂给菜市场商户送的货,只等天亮,商户自行提走。
见有机可乘,张某顺手牵羊,偷走了一些豆腐皮。因为没法生火做饭,他只好生吃。
(没有住的地方,也就没有生火做饭的可能【图源:电影《轻松+愉快》】)
之后,这成了他的“谋食”之策,又陆续来偷了几回豆制品。
接二连三有商户反映货物少件后,豆制品厂的人猜测“可能遭贼了”,于是守株待兔。
2021年11月21日凌晨,豆制品厂照常送货,但送货人佯装离开,躲在远处的车里想看个究竟——张某出现了,他被逮了个现行,并扭送公安机关。
张某交代,2021年11月9日至21日期间,他先后4次在该菜场窃得豆腐皮、豆腐泡、豆腐干、素鸡等豆制品若干,总价值约200元人民币。
检察院:不起诉
张某涉嫌盗窃一案,随后被移送玉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检察官林丽娟审理。
林丽娟认为,张某的行为属“多次盗窃”,客观上已达到定罪量刑的起点,考虑到一个特殊情况。
“太饿了。”面对检察官讯问,张某称,除了素鸡因生吃实在难以下咽而扔掉,“其他的,都吃了!”
(因极度饥饿选择偷盗和生吃食物,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图源:电影《我不是药神》】)
林丽娟认为,张某实施盗窃时,是一名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流浪汉,4次盗窃行为是因“饥饿所迫”而实施,且盗窃的财物数量、价值较小,加上放在一起的豆制品很多,他每次偷的数量也不多,是为果腹而实施的盗窃行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
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愿接受处罚,认罪态度好。为此,林丽娟认为:对张某涉嫌盗窃一案应不予起诉。
经玉环市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大家也达成了共识。
最终,玉环市检察院作出决定:张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因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图源:电影《轻松+愉快》】)
同时,检察官听取被害人意见,告知决定对张某作不起诉决定,4名被害人对处理结果都表示“没有意见”。
案子办结后,因担心张某后续的生计问题,林丽娟辗转与张某的家属取得联系,帮助张某踏上了返家路。
林丽娟还解释称,检察官办案决不能“法条主义”,应防止机械套用法条,要坚持“良法善治’’、以人为本,充分考量起诉的必要性来落实“慎诉”的要求。
情与法
如何看待这一不起诉决定?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的教师、曾担任珠三角某地市检察官的王晓玲对南风窗表示:“该案的处理做到了法理情的统一,兼顾国法、天理和人情,符合国之常法、世之常理、人之常情。”
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多次盗窃”作为入罪标准之一、不考虑被盗物品价值这一条款,王晓玲认为,刑法的这一修订扩大了打击盗窃小额惯犯的功能,弥补了盗窃罪仅以数额为入罪标准的立法缺陷,但却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模糊性和争议性。
(如何把握标准和边界成为难题【图源:电视剧《少年法庭》】)
“如何把握多次盗窃的社会危害性标准、准确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成为最突出的问题。”王晓玲说。
从刑法规范角度看,张某在13天内盗窃4次,即使盗窃数额仅200元,但也符合盗窃罪“多次盗窃”的罪状,犯罪构成的角度看,也达到入罪标准。
当一些多次盗窃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没有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法益侵害性时,如何在个案中精准把握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刑法第13条在界定“犯罪”的概念时指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王晓玲对南风窗解释道:“但书”(法律条文中用来规定例外情况或附加一定条件的文字)所具有的出罪功能和规范内涵,可在个案中作为判断上述界限的法律依据。
检察人员的司法担当和执法温度让人感叹(图源:电视剧《坡道上的家》)
“特别是在处理一些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时,如果不能精准把握这一界限,办案效果方面或者容易引发放纵犯罪的问题,要么容易出现刑罚打击面过大的负面评价。”王晓玲表示,具体到该案,检察机关在认定流浪汉符合盗窃罪定罪量刑起点的同时,适用了刑法第13条“但书”作为出罪依据。
王晓玲认为,将流浪汉为解决温饱这一根本性生存问题而实施的多次小额盗窃解释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这样,既考虑到该案的盗窃起因和盗窃数额,也理性评判流浪汉盗窃豆制品果腹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人身危险性。
“在人类最为基本的生存需求面前,4次盗窃200元的豆制品所侵犯的财产权益,显然未达到需要动用刑罚予以惩治的严重程度,由此,该案的出罪同样符合普罗大众的常理与常情。”王晓玲说。
“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恰当的。”3月5日,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兰迪(广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叶竹盛接受南风窗采访时也表示,“从法律技术的维度看,不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情节上,本案确实非常轻微,属于可以不起诉的案件。”
叶竹盛认为,如果从刑法更深层次的原理来看,本案也明显欠缺刑事可罚性。
(罗翔谈法律
“一个处于生存困境的人,在极为无奈的情况下,采取较为克制的违法手段,少量窃取维持基本生存的食物,这与刑法上处罚的惯偷、盗窃成性、盗窃为生的恶劣情形明显不同。”叶竹盛解释,后者是习惯性地破坏合法的财产秩序,而前者的实质是在生存困境之下,无奈求生之举,并不是恶意站在合法秩序的对立面。
叶竹盛认为,一旦流浪汉解决生计问题,将很快回归正常生活。此时如果对流浪汉作出刑事处罚,并不会使合法秩序得到增益,因为包括流浪汉在内的任何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利益,是任何一个合理的社会都需要适度容忍的利益,需要在刚性的合法秩序边缘预留空间。
“刑法应当妥善把握当罚性的尺度,不能无限扩张,要在类似案件中为良知、秩序和法律预留缓冲地带。”叶竹盛说。
“该案所引发的思考,不仅在于刑法的适用原则与个案的处理决定,就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的层面,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本案的终点,而应是一个起点。”王晓玲说。
如何针对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开展救助与帮扶,如何避免出现下一个为了“果腹”而铤而走险违法犯罪的“张某”,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这是执法办案的终极价值,也是社会治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