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维登等市县两级法官故意枉法犯罪作出来的南充中级法院(2018)川13民终4013号案和(2019)川13民终30号案,现在公安已初查发现4013号案主审法官王维登故意错判函告法院应重审纠错并仍在侦查程序中,也于2021年正式以发现30案有犯罪事实并正式对诈骗犯罪分子杨志发立案侦查,我也于2021年10月8日向西充法院罗勤阳院长递交了共计达108页《申请撤销或中止西充法院(2020)川1325执恢501号和(2021)川1325执恢235号执行裁定申请书》,罗院长当即批示并亲自将此申请书交由刘云局长审查,西充法院政治部余川军主任也亲自将本案法院卷宗档案资料交与刘云局长手中由其审查。刘云局长审查后也对我明确表示发现4013号案是王维登明显错判,让我催公安立案和中级法院纠错。现在其面对公安初查发现4013号的错判事实仍在继续审查中和30号案已发现刑事犯罪事实正式立案决定书时,凭借其执行局长、员额法官,其完全具有对两案涉法律和事实的审查和判断能力,以及案涉证据的审查和辨别能力,也知道公安机关经过刑事犯罪调查取证侦查手段查明的事实是大于民事证据的证据力,也能够凭自己的法官判案能力来发现此两案错判和犯罪事实,却称其不管纠错和犯罪、仍然以审判长身份作出此两案强制抵债裁定书、让我方数百万合法财产让诈骗犯罪分子刘守孝诈骗犯罪既遂!刘云局长应该知道法律相关规定民事审理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事实应当及时中止民事审理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在明知公安机关自己已发现有犯罪事实并也有正式立案决定书时却仍然坚持不中止或暂缓其民事执行,在面对涉千万元特大诈骗犯罪事实和严重错判时,仅仅以明知是错判判决书未撤销而强制执行明显故意违法。试问:法院民事审理发现涉嫌犯罪事实应移送公安,而本为刑事犯罪侦查机关自己发现的民事判决事实中有犯罪事实已立案侦查决定时,难道就不能适用这一法律条款吗?法官呀!法官,你们自已犯下的错却不主动纠错,在其如公安这样的侦查机关作出的《刑事犯罪立案决定书》明确发现你们是错判和将犯罪事实作民事判决时,难道你们心中深感愤怒呀?两家都是公权力的执法机关,难道不能携手共同维护法律和事实、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吗?秉承对党忠诚!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犯罪必惩"的原则,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如刘云局长这样的公平正义吗?……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且诈骗犯罪既遂,而让我等遭遇犯罪侵害更加严重。天啊!这是法院的公平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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