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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官陈方违法行使审判权,[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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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2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擅自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主文
关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官陈方违法行使审判权,
故意损害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举报

    举报人:四川省宜宾市新绿土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绿公司)全体股东
股东代表:胡道均,身份证号码:512530198109023470
联系电话:15187905111
股东代表:秦义如,身份证号码:422201196406251833
联系电话:13890968550
被举报人:陈方,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法官陈方在办理宜宾市福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诉四川省宜宾市新绿土产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一案中【案号【2015】翠屏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存在故意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并在案件执行中,擅自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主文内容行为,现向各级监察委举报,请求监察委相关部门查处。举报人拟在相关新闻媒体予以披露,接受百姓监督。陈方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故意歪曲事实:未经审判且福达公司(原告)也没有诉讼主张,陈方法官在【2015】翠屏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中,擅自将新绿公司依法经产权部门合法登记的90.55平方米(价值350万元)商铺房屋认定为案外人--四川省宜宾市土产果品总公司所有,严重侵害了新绿公司财产所有权。详见:【2015】翠屏民初字第民事判决书第3页。
二、故意颠倒黑白:陈方法官在在【2015】翠屏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中,将新绿公司依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并按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改造的符合消防防火安全规范规定的翠屏区童子街1号大楼12楼的楼梯、楼道,未经庭审质证,主观臆断认定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而真正违反消防安全规范的是福达公司要求恢复原状的童子街1号(原文星街17号)大楼12楼依法应予以拆除(详见房屋产权登记图)的楼梯、自动电梯及通道,实属故意颠倒黑白。此事已被宜宾市公安消防部门与翠屏区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询函》的复函和回复以及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123号生效民事判决、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2134号生效民事判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终2385号生效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申2426号生效民事裁定书所确认(详见:前述7份证据)。
三、故意枉法裁判陈方法官在在【2015】翠屏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中,判决新绿公司以“原规划设计图为准”,恢复童子街1号(原文星街17号)大楼1至2楼梯、自动电梯,通道,并且判决审理认为:富达公司主张的原状,应该以该栋大楼原规划设计图中对该栋大楼的原位置的楼梯,楼道的规划设计为准。但福达公司在诉讼中以及执行中一直拒绝提供该栋大楼的原规划设计图。请问:陈方法官在【2015】翠屏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的该栋大楼的原规划设计图纸在哪里?任何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都存在有经有关部门并加盖印章批准的建筑规划设计图,建筑施工设计图、竣工验收图,这是个基本常识,难道陈法官不明知?为什么陈法官至今拒绝向新绿公司出示该栋大楼的“原规划设计图”?难道陈法官不知道定案关键性证据依法必须进行庭审质证吗?详见:在【2015】翠屏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书。
四、涉嫌篡改庭审笔录:福达公司诉新绿公司恢复原状一案,于2015818日开庭审理,新绿公司委托法律工作者田有兵与公司股东侯泽正代理参加庭审,庭审中侯泽正进行了发言,侯泽正的发言内容书记员进行了全部纪律,庭审后侯泽正对庭审笔录核对后签字,但时隔一年后的二审结束,陈方才准许新绿公司复印庭审笔录,此时才发现没有侯泽正发言笔录,没有签字笔迹。陈法官解释:侯泽正开庭时在被告席上,但没有记录他的发言。新绿公司要求调取当天庭审时的录音录像,陈法官称:正好这天设备坏了?但陈法官在在【2015】翠屏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中却又将顾强列为委托代理人,至今新绿公司也不知道顾强是何人?另外,判决书是何时生效的不明白,什么是2016621日?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是非常严肃的,难道陈法官就这个办案作风?办案质量?详见:庭审笔录、在【2015】翠屏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书。
五、擅自故意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主文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福达公司一直拒绝提供判决执行依据“原规划设计图”,致使本案无法执行。20221月陈方法官未经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在【2015】翠屏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擅自与本院执行局函称:“原规划设计图”实际为:图别为“建改图”,设计图号91155,日期“92.8”,上加盖“工程竣工图”字样】。现翠屏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却将违法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主文内容,即“以原规划设计图为准”恢复楼梯、自动电梯及通道至原状态,变更为“以工程竣工图”为准恢复楼梯、自动电梯及通道至原状予以强制执行。陈法官所称的“工程竣工图”,没有设计部门、审图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监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该图纸图别为建改图。经有关建筑设计相关部门解释;系修改后的施工图,修改后的施工图必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该竣工图设计时间为:19928月,经宜宾市建筑档案存资料显示,而案涉房屋竣工时间为199312月,任何建设工程项目,不可能现竣工验收,再进行施工;此竣工图2021128日经宜宾市翠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为:此设计图号91155,日期“92.8”是建改后的工程竣工图,不属于规划设计图。
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一是规划设计图与工程竣工图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二是陈法官称:原规划设计图实际是工程竣工图,那为什么当初陈法官不判决以“工程竣工图为准?”恢复原状?而在判决生效后6年擅自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主文?三是陈法官所称的该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号为:91155,而福达公司提供的案涉房屋竣工验收证书表格内明确注明竣工验收图的设计图号是:93032,这个事实足以证明,陈法官所称的工程竣工图未经过相关部门验收使用,没有作为验收合格依据的工程竣工图能作为恢复原状的执行依据吗?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问题谁承担问题谁承担这个责任?详见:限期履行行为义务通知书,宜宾市翠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工程验收证书、工程竣工图。
监察委各级领导: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刚刚结束,为什么政法队伍中极少数公职人员乱象执法、随意执法、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现象不能得到有效制止?“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何体现?请求陈法官给举报人一个合法解释,现我们将2015】翠屏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证据上网公布于众,让老百姓评判。

附证据:
1、2015】翠屏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中书
2、消防部门与法院复函、回复。
3、2014)宜民初字第123号生效民事判决、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2134号生效民事判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终2385号生效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申2426号生效民事裁定书。
4、91155工程竣工图(该图由福达公司提供)。
5、建筑图纸解释的回复。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由福达公司提供)。
7、2022)川1502执恢10号执行通知书。
8、2015】翠屏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庭审笔录。
9、新绿公司房产证、楼梯与电梯布置勘测红线图、新绿公司产权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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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7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院相关部门正在核实情况。
满意(1)
不满意(0)
 楼主| 发表于 2022-3-12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严查严处枉法裁判。

发表于 2022-3-13 09: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3-13 11: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查严打这个歪曲事实,损害民营企业和个人的法院和法官,

发表于 2022-3-13 13: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3-13 13: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查,给人民一个好的交代

发表于 2022-3-13 15: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整顿白搞了啊!痛心!痛心!痛心

发表于 2022-3-13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是查办,纠正这个冤案的时候了!

发表于 2022-3-13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如查办,定能对枉法裁判起到巨大的震慑力,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22-3-14 07: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发表于 2022-3-14 08: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3-14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3-14 22: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好好查查翠屏区法院一审审理的马滨寻衅滋事罪有没有违规违纪行为,你们法院到小区了解情况没有,就听听公诉人提供就可以判刑吗?

发表于 2022-3-15 08: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翠屏区法院,怎么这么违法乱纪的人啊?

发表于 2022-3-15 12: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3-15 14: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3-15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涉罪与包虹一样,都触犯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7条第六款,即:“篡改、伪造、损毁证据”的要件!

发表于 2022-3-16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确凿,应该予以严惩知法犯法者!

发表于 2022-3-16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3-16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零容忍知法犯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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